电视法律节目在形式上分为
电视节目制作方式可以分为三种:
1、ENG式,即电子新闻采集式。
ENG式特点是使用便携式的摄像、录像设备来采集电视新闻。ENG摄像机一般机器体积小,质量轻,便于携带。节目分为前期拍摄与后期编辑两个阶段。
2、EFP式,即电子现场制作式。
EFP式特点是多种设备同时使用,包括多台摄像机、切换台、调音台以及其他辅助设备。它现场制作,现场编辑,现场播出,时效性强,常用于现场实况转播。
3、ESP式,即电子演播室制作式。
ESP式主要是指在演播室内进行的录像或直播节目制作,这种制作模式有利于高质量画面的获取,如照明强度、色温等适度、高保真音响等。
扩展资料
电视节目制作的全过程,是可以分成若干阶段的。有一种方法是把它分成“前期制作”与“后期制作”。这种方法是沿用电影制作的观念,即把一部影片的制作过程,以拍摄停机或走进编辑间为界,分成前期、后期两个阶段:前期包括构思、采录(拍摄);后期包括编辑、合成。
这也是目前电视新闻领域还在沿用的概念。但是,这种关于电视制作阶段的描述,仅适合于采用电影手段或录象手段的制作过程,而不能包括电视直播、转播等把制作与播出同步进行的过程。
无论是节目制作方式、还是节目制作流程,都清楚地表明:电视节目制作的“硬件”和 “软件”系统必须是结合在一起,才是节目制作的基础。
电视节目制作“硬件”系统包括:
(1)电视摄录设备:主要是摄像机、录像机。用镜头来记录生活,将现实生活分解为一个又一个片断,录制在磁带上。
(2)电视编辑、演播设备:主要是编辑线、特技功能编辑机、字幕机、演播室等。
(3)电视讯号播出、传输设备:主要是讯号播出设备、传输设备等。
电视节目制作“软件”系统,即参与电视节目制作的主要是两类人员:
(1)记者、编辑、编导等节目主创人员:对节目内容、节目主题负责;
(2)负责视频特技、音频合成、字幕等的技术人员,精通视、音频设备的功能,主要完成任务节目的形式表达任务。这两类人员需要相互配合,才能完成节目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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