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所有权中的处分权为什么要区分为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这样...

在人们的一般观念中,所有权是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的财产权利:不仅包括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汽车,甚至包括无体物如权利,都归自己所有。但是,在法律观念中,所有权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将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限于有体物,在立法技术上较为科学,在法理上较为严谨。这是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权相区别的基本界限。否则,如果认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无体物,那么债权、专利权、商标权、人身权都是所有权的客体,不仅法律概念缺乏科学性,而且也会导致适用法律原则的错误。

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属于物权,即直接管领一定的物的排他性权利,与同属于民事权利的债权构成财产权的两个分类。与债权相比,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与债权不同: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是作为;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他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基于所有权与债权的这种区别,法学上把所有权称为绝对权,把债权称为相对权。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利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在我国,为了社会公***利益对于集体所有权或个人所有权进行干预是常见的,也是必须的。但是,作为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与债权的区别,所有权的排他的性质还是十分明显的。

第三,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的物权,内容最全面、最充分。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一种最完全的权利,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特定的方面对于物直接管领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第五,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存在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例如,不能像约定债权那样,约定所有权只有5年期限。过此期限则所有权消灭。约定所有权存续期间是无效的。

所有权的内窖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其所有的财产可以行使的权能。权能是指权利人在实现权利时所能实施的行为。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为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一)占有

占有是所有权人对于财产实际上的占领、控制。这往往是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消费(包括生产性的和生活性的)、投入流通的前提条件。

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己占有财产,也可以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占有是指所有人自己在事实上控制自己的财产,直接行使占有权能。例如,公民对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家具、生活用品的占有,集体企业对于厂房、机器的占有等。

非所有人的占有,是指所有权人以外的人对于财产的事实上的控制。这种占有可以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两种情况。非所有人的合法占有,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他人的财产,如承租人根据承租合同占有出租人的财产、保管人根据保管合同占有寄存人的财产。非所有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占有他人的财产是非法占有,如小偷占有赃物、未经许可强占他人的房屋。

非法占有又可以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他的占有是非法的,是为善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即为恶意占有。一般说来,对于他人的非法占有,所有人可排除之,以回复其占有。但善意占有在法律上要受到一定的保护。例如,在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财产时,对于善意占有人为财产支付的必要费用和改良费用,所有人都应当予以赔偿;而恶意占有人则只能请求所有人返还其支付的为保存财产所必需的费用。

(二)使用

使用是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并不毁损其物或变更其性质而加以利用。使用是为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满足人们的需要,如使用机器进行生产、使用电视机收看节目、居住房屋、乘坐汽车。使用权能一般是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者约定使用他人财产,是为合法使用。例如,国有企业使用归其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承租人依租赁合同使用租赁物。非所有人无法律依据而使用他人财产,为非法使用。例如,未经允许而居住他人房屋、未经批准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建筑,都是非法使用。

(三)收益

收益,就是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利息、租金;自然孳息是指果实、动物的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如耕种土地收取粮食、采掘矿藏收取矿石。

收益还包括收取物的利润,即把物投入社会生产过程、流通过程所取得的利益。

收益权能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他人使用所有物时,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物的收益归所有人所有。

(四)处分

处分是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这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所有权的最基本的权能。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在生产或生活中使物的物质形态发生变更或消灭。例如,粮食被吃掉,原材料经过生产成为产品,把房屋拆除。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民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例如,将物转让给他人,在物上设定权利(如质权、抵押权),将物抛弃等等,都是法律上的处分。

由于处分权能是决定财产命运的一种权能;因此,这一权能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非所有人不得随意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例如,保管人将保管物消耗,承租人将租赁物出卖,都是不允许的,都是侵犯他人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非所有人才能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例如,旅客在包裹中夹带危险品或禁运物品,承运人有权依法处理;在加工承揽关系中,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不领取定作物,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出卖。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一起构成所有权的内容。完整的所有权包含上述四项权能。但在实际生活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都能够并且经常地与所有权发生分离,而所有人仍不丧失对于财产的所有权。例如,保管人可以占有交付保管的财产,承租人可以占有、使用租赁物,而行纪人可以占有、处分委托出售的财产。所有权是对财产的统一的和总括的支配权,而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简单总和;并且,财产所有权具有弹力性,与所有权分离的权能一般地说来最终要复归于所有权;所以权能与所有权的分离并不意味着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恰恰相反,这种分离本身正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表现。在实际生活中,所有人正是通过这四项权能的分离和回复,发挥财产的效益,以满足自己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例如,出租人将财产出租给他人,由他人占有、使用。而自己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