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不能改名字

不予变更姓名的情形。

(1)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正在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4)变更后的姓名有违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误解的;

(5)其他特殊原因。

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

(三)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四)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五)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六)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七)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八)户口登记机关认定不宜变更的其他情形。

一、成人改名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成年人改名有三个条件:

1、本人要表达改名的意愿;

2、理由要充分;

3、本人要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成年人是更改姓名的程序是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进行姓名变更需要的材料包括本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二、通常更改名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同时在同一单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学校学习姓名相同的;

2、与社会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3、与声名狼藉人员姓名相同的;

4、与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5、名字粗俗、怪异的;

6、名字难认、难写的;

7、名字可能造成性别混淆或者误解的;

8、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9、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和国姓名登记条例》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依照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民族良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宗教教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