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一日生活制度
法律分析:劳动时,必须注意安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必须爱护劳动工具、原材料、产品,不准用原材料制作其他物品。劳动中,不准喧哗、嘻笑、打闹,不准将自己应该完成的劳动生产任务强加给他人完成,不准随意出入劳动场所,不准将违禁品和与劳动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劳动场所。因劳动需要出入监区时,不准与其他在押人员攀谈,不准为其他在押人员带口信、书信和其他物品中。劳动结束时,要清点劳动工具,并按规定摆好,不准将劳动工具、原材料、产品等带入监室或隐藏,劳动工具丢失要立即报告并查找。端正学习态度,养成自觉学习的良好习惯。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联系实际,对照检查,深刻反思。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按规定位置坐好,姿势端正,并保持良好的学习秩序。必须熟背监规,熟记行为规范,并认真遵照执行。必须参加各种学习活动,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在学习和反省时间内不得从事其他活动,讨论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积极发言,但不得打断他人发言,学习要做学习笔记,写心得体会。必须爱护书籍、报刊等学习资料,不准损坏和占为已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 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