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工会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四十六条规定:“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对违反这些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本条规定了财产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是一些企业将工会举办的企业、事业当作企业的财产,非法使用和处分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和财产,任意调拨、挪用工会的这部分财产,甚至擅自改变工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关系。

二、是一些地方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将工会财产当作企业资产和财产进行冻结和查封、扣押。

三、是一些部门和单位将工会举办的一些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占为己有,随意改变这些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组织作为社团法人,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独立自主地处分自己的财产权益,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因而具备独立举办企业、事业单位的资格。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人大网——对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退还的,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