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19|刑法|关于跨法犯
关于跨法犯,1998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实施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规定:
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在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且应当追随的情况,应当一概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对于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但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犯罪成连续或继续状态,跨越新旧两法,一律从新法,即使旧法对行为人更为有利。
当然,原来有司法解释,旧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有利的,应当适用旧司法解释,不适用新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