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的特征

卫生法的特征如下:

1、没有统一法典

在形式上,卫生法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等众多的法律文件所构成,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卫生法的这一特征,是由其自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在卫生领域,需要卫生法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内容十分繁杂。

2、稳定性较差

由于卫生法是以有关卫生防疫、医疗、卫生事务为调整对象的,而这些事项本身经常变化,并时有突发性的、“史无前例”的公***卫生事件的发生,因而其调整的范围也就具有了不稳定性的特征,导致卫生法就不得不随着卫生事业事项的变更而变更。

3、形式表现多样化

以法律法规形式出现的卫生法,多是近年来所制定;卫生法体系中还有相当一部分规范性文件是以“办法”、“通知”的形式出现,同时政策也还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规范。从卫生立法的现状来看,卫生法体系中的多数单行法律法规,都是近年来的成果。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1、国际法原则

在没有加入WTO前,国际法只是应当遵循的一种国家行为准则,对立法与执法影响力不是太大;加入WTO后,由于WTO规则对各成员国立法、执法的约束,国际法原则特别是WTO规则原则也成为卫生行政立法、执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2、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位于政治原则和宪法原则、国际法原则之下的,产生于卫生行政法并指导卫生行政法的创立、实施的、贯穿于卫生法律规范和卫生行政关系当中,指导和制约卫生行政立法与实施的卫生法制的基本精神和准则。

3、合法性原则

所谓合法性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卫生法是国家行政法体系的组成部分,行政合法性原则当然也是卫生行政法原则。合法性原则在卫生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是国家卫生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