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行政和法律保护的药品名称是?

药品商品名。

1、药品法定名称,指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新大纲已不作考查内容。 商品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后,才能使用,并受法律保护。新大纲已不作考查内容。

2、药品的商品名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该药品专用的商品名称,如对乙酰氨基酚是解热镇痛药,它的通用名是乙酰氨基酚,不同药厂生产的含有对乙酰氨基酚的复方制剂,其商品名有百服咛、泰诺林、必理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