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是经营者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三种垄断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是经营者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1、垄断协议又称卡特尔,是指连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互相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着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一般不具有竞争关系)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主要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协议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包括:(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制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授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确定上诉行为是否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应采取合理分析的原则。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经营者合并;二是经营者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是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时间决定性影响。
我国这一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在适用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理解:
第一,这一原则是一项民事活动的原则,因此适用于全部民事活动领域,重点是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领域,但又不限于此。这一原则,到了权利行使的领域,则可体现为权利不得违法和滥用等下位原则。
第二,这项原则作为一项限制性原则,所谓禁止违反的范畴,包括禁止违反法律和禁止违反公序良俗两个方面。
其中,禁止违反法律中“法律”一语,应该限定为强制性的法律。从目前学理和司法而言,不仅应限于法律中与保护民事权益目的直接相关的强制性规定,到了决定法律行为、合同无效的特殊领域,还应该限于那些有关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
至于公序良俗,则指公***秩序和善良风俗,但本身实际上是不确定的概念,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并且具有相当程度的地域性,通常需要司法实践逐渐通过类型化方式确定其内涵。
目前,在学理和司法实践上,公***秩序既体现为宪法和法律的公***秩序,也体现社会***同体规范意义的公***秩序,即人们长期生活中形成的公***生活秩序;善良风俗,除了一般意义的社会道德或良好习俗,有时也包括较高层次的社会公德。
关于我们所追求的社会主义道德风俗,是否应当进入民法上的公序良俗范畴加以考量,一直存在一些争议。过去主流观点认为,社会主义道德风俗,作为一类倡导的道德高标准,不宜作为普通民事活动的硬性要求,否则会存在对于现实民事活动要求太高的情况,而不利于普通民事生活的开展;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们的民事生活应该具有社会主义道德高度。此次《民法总则》在第1条明确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总体目的追求加以规定,显得有利于后一种观点。
第三,这一原则的解释,应从客观标准出发,即不问当事人主观如何,客观上构成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便为法所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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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