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屏电视剧片段上传违法吗

违法,电视剧的版权归属于制作方,在市场上进行出售。而在其他软件上发布的剪辑的电视剧,如果用于进行商业宣传和做广告这样的商业行为根据规定这是侵权行为,即便没有用于商业用途,也属于侵权行为。

视频侵权的认定主要看其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视频作品。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影视剪辑为什么会被判侵权

网络用户对于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对原作品进行剪辑、二次创作并上传短视频,如果该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和损害了原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极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具体分析该平台是否符合“避风港原则”,是否属于“应知及明知”的范畴,综合全案情况加以判断。

侵权认定标准

(一)侵犯的著作权类型

影视作品剪辑短视频可能侵犯著作权权利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

(二)认定标准

“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是在长期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著作权侵权认定的主要标准。“接触”是指被控侵权的行为人接触在先权利作品的可能性。“实质性相似”是前后作品在表达上构成同一或相似。

1.纯剪辑类短视频

纯剪辑类短视频一般将原影视作品的主要情节或精彩片段进行截取但不进行创作加工,只保留原影视作品的原声或者配以背景音乐制作而成。这种作品尽管仅剪辑了几分钟的画面片段及原声,但整个电影的重要情节、主要内容、亮点部分都可能包含在其中,故极易构成实质性相似。该种类型的短视频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

2.解说评价类短视频

对于此类短视频,应当结合画面、声音以及故事情节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具言之,对于画面及声音,需要考虑所引用的原作品画面及声音片段的数量及其在被抄袭作品中的分量,如果短视频所引用的原作品的画面数量较多且在被抄袭作品中较为重要,则更有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进而构成侵权;对于故事情节,一般采用“三段论”方法,即“抽象-过滤-对比三步测试法”,先将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思想”和“公***领域的素材”等成分去除,再将剩下的部分进行对比,如果构成情节实质性相似,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3.加工创新类短视频

加工创新类短视频包括鬼畜恶搞类短视频和主题再创作类短视频,此类短视频大多独具新意,所表达的思想或用意与原作品差异较大,极具独创性。

鬼畜恶搞类短视频颠覆了原作品的情节表达,故难以构成与原影视作品情节上的实质性相似,但此类视频中仍然大量使用了原影视作品的画面、声音,因此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性相似,进而构成侵权。

主题再创作类短视频由于形成了与影视剧情节原意不同的新的主题,因此同样难以构成原影视作品的情节的再现,而常由于其画面及声音取自原作品被认定为实质性相似,进而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