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定义是什么?盗赃物是否适用于善意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于195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的处理意见复函中,已经承认了对盗赃物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

关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规定基本相似,即盗赃物原则上不应适用善意取得。我国《民法通则》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虽然未予以明确规定,但195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提到: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其所受损失,可以斟酌具体情况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分担。通过该复函可知,对于盗赃物我国已承认可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构成善意取得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上述是一般情形下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但对于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还应满足另外两个条件:买主并不知情该物为盗赃物;该盗赃物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