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知道贵州思语律师事务所的邹容这个律师是怎么样的呢?
这样的律师你还会聘请吗?
我是一名案件的当事人家属,当事人于2015年*月*日被县检察院带走,羁押在*县看守所,处于案件侦查阶段。在网上搜索到贵阳市思语律师事务所后,便于2015年8月3日到该所咨询,于当日委托该事务所主任律师邹蓉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全部委托费人民币3万元(¥30,000元)且不产生其它费用,并被要求一次性交清,因为之前在网上查询过律师收费标准一般是分段收取,故对此产生疑虑。因我方对案件心情急切,且邹蓉律师声称第二天就能会见当事人,便当即交给事务所1万元,并且协商余下2万元次日交清。2015年8月3日当天签署了委托协议,只得到1万元收据,但并未得到委托合同。
2015年8月4日,邹蓉律师一行3人开车带着我母子二人在未办理任何检察院手续的情况下直接赶赴某县看守所试图会见当事人。在车到达看守所门口时,让我带驾驶员开车去加油站由我给车加了200元的燃油。之后与我母子进入看守所,出示相关证明试图会见当事人,而向看守所提供的当事人名字有误,造成看守所工作人员查不到当事人信息,无法会见(此处系邹蓉律师行为失职,犯了律师工作流程上的低级错误)。
经更正后查询到了当事人,但此后被看守所告知没有有当地县检察院手续的情况下是不能会见当事人的(此处系邹蓉律师行为失职,犯了律师工作流程上的低级错误)。
此后,邹蓉律师便匆匆折返回其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再次赶赴看守所,几经周折之后终于得以会见。其间,邹蓉律师还表现出明显的性情急躁和缺乏耐心,为当事人家属造成了心里上的困扰和逐步对她加深不信任感。她与当事人会面的整个过程仅不到40分钟,作为一个案情较为复杂的刑事案件,这么短的会面根本无法详细了解案情(后来邹蓉律师说,这其中有一半时间是在安抚当事人和记录带给家中的口信)。
当日,邹蓉律师对案情表现出的对案情草草处理和走过场的工作态度,对家属的正常法律咨询表现出毫无耐心(对家属说“我又累又饿,请让我先休息,我要先吃饭”)。赤裸裸地表现出对金钱的追求,数次催促我方把余下2万元赶紧交清,我只得在去看守所的路上把2万元现金交到邹蓉律师手中,邹蓉律师当时并未提供任何收据和收款证明。我索取收据的时候,换回来的只有寥寥一句:“要信任”。其间,还让家属不要计较任何在邹蓉一行人身上的额外花费,对我们造成一种舍不得多花钱他们不会尽力办案感觉。
会面之后,是当日中午1点左右,邹蓉律师提出要求要到某地就餐(指明要吃的餐食)。与当事人家属的交流显得毫无耐心,无安抚性质的沟通。用餐期间我方强烈要求邹蓉开具正式收据,邹极不情愿地开了一张收到2万元的白条。饭后,在未征求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另外点了些食物带走并让我方承担费用,就餐花费400余元。
从就餐地返回,我们母子二人在高速收费站下车回家,邹蓉一行人则返回贵阳。通过接触邹蓉律师的具体工作过程和对其品行的观察,我通过深思熟虑后,认为没必要再委托其为代理律师,并于2015年8月6日与邹蓉律师通电话告知本意,且协商要求退回预付的代理费用(额度协商),当天多次与邹电话沟通,邹多次中途挂断电话,实为搪塞。
无奈之下,我于2015年8月10日亲自到她所在的思语律师事务所与她会面,协商解除代理关系之事,并要求退还代理费用。其间,她态度蛮横地说:“你们的要求达不到,你们可以去告啊!”我说:“我的目的是协商解决。”最后她才说:“双方都考虑一下,过几天再说,不过下周你们不要来,我忙很!”协商未果,她是明显地在推拖此事。
之后,我到贵阳市律协口头咨询如何解决此事,并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她知道后,就说我们在“告”她的状,事已至此,我决定撤销邹蓉为当事人委托代理律师的资格,并向县检察院递交了书面材料。
从多方面看,邹蓉律师不具备律师的基本素养和职业操守,与当事人会见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会见过程不充分,会见后跟家属的沟通没耐心,较为敷衍。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点(括号中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1.委托签署之前夸大自身能力和案件的严重后果,利用当事人急切的心理办理委托。她说自己上亿元的大案都受理过,只有她自己清楚。
2.签署委托协议并收取费用后,并没有给我方出合同和发票(第二章 第十一条 (五)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六)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3.未办相关检察院手续直接赴看守所要求会见。
4.搞错当事人姓名造成无法查询会见。
5.索取合同以外的财物,材料中多处可体现(第十一条(九)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6.检察院和看守所工作人员对其工作能力和态度评价比较负面。
7.与当事人家属的沟通消极应对,对家属造成很大困扰。
8.协商未果后,发短信说我们要求复印笔录,但绝无此事,构成诽谤(第十一条(二十八)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9.向同行无关人员泄露涉密案情(第十二条(一)泄漏国家秘密的 第十四条 (十六)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10.当事人取保候审期间试图与邹蓉律师电话沟通,得到无法沟通及无商量余地的答复,并且邹蓉律师还威胁说要到当事人工作单位进行对其骚扰(第十七条 (三)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情况说明:2015年10月8日(当事人已取保候审),当事人家属到贵阳市律协咨询如何解决此事,得到代律师的热情答复:建议当事人与邹蓉律师沟通解决。为此,当事人于2015年11月23日上午11点半左右与邹蓉律师进行电话沟通,第一次拨通邹的电话未接,时隔几分钟,邹回拨当事人电话,拨通就说:此事她没错,没有协商余地。当事人还没有说上话,她一下就把电话挂了,仅隔几分钟,邹又给当事人打来电话,并扬言:我要到教育局(当事人工作单位)泼你。随即挂断电话,如此嚣张的威胁语气,可见其品行之卑劣。
我夫于2019年刑满释放,并于2019年2月14日与邹蓉沟通协商未果。
为此,在我们已无法与邹蓉律师正常沟通和协商的情况下,特报请贵阳市律师协会重视此事并请介入调查,要求被诉方全额退还预收的代理律师费三万元并对其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但时至今日整件事尚未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