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前置的情形有哪些

主要包括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纳税争议的处理以及行政区划和土地征用决定的复议。

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当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当事人如果认为该决定侵犯了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

在涉及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时,应首先选择行政复议作为解决途径。这是因为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与调整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关系,需要行政机关进行专业、细致的审查和判断。通过行政复议,可以更全面、深入地了解争议的背景和实质,为后续的行政诉讼提供更为充分的依据。

二、纳税争议的处理

在纳税问题上,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履行相关义务,包括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这是因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必须保证税收征收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区划和土地征用决定的复议

针对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如果当事人认为这些决定侵犯了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样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这是因为行政区划和土地征用涉及国家主权和公***利益,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关决定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通过行政复议,可以对决定进行审查和纠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

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包括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纳税争议的处理以及行政区划和土地征用决定的复议。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应首先选择行政复议作为解决途径,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制度设计旨在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和权威性的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当事人认为该决定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