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民法典第几条

不当得利是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中规定的,指在没有法律、合同或其他合法事由的情况下,取得他人财产而获得的好处。

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律、合同或其他合法事由的情况下,行为人取得他人财产或权益,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如果不能返还,则应当折价赔偿。同时,《民法典》也对于不当得利的返还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不当得利返还程序一般分为三个步骤:首先是发现不当得利;其次是确认权利人和义务人;最后进行返还或者折价赔偿等操作。需要注意的是,不当得利的返还也有相关时效性的问题,如果超过了相关的诉讼时效期限,那么义务人就不再需要承担返还义务。

如何确定不当得利的金额?在确定不当得利的金额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受益人的收益、损失人的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和成本等。如果在实际中难以量化,也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合理性原则进行适当的确定。

不当得利是一种不正当的利益获取方式,在现实生活中也可能出现相关的问题。明确不当得利的含义,了解相应的返还程序以及时效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律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法治社会需要每个人***同参与和维护,遵守法律规定并尊重社会道德和伦理准则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闭棚而进行的 债务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