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知识产权(按分类)的时间性一般是怎么规定的?

楼上的答案不完全,对著作权的过于概括,应当分类如下:

(1)自然人作品: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名称标记未必属于商标,比如说一些企业名称等的字号,很难纳入商标范围,应当是作为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范围,保护期是无限的,除非其成为通用标记,不会导致他人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