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古代法律案例

(法理学作业)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商君变秦法这一典故的分析,提出了这一历史事件对我国目下法制现代化事业的启示。商君将原生于魏国的《法经》带入秦国,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坚决走法治路线,改变秦国的不良风俗,取信于市野,立威于庙堂,使变法为秦国的强盛带来了实益。我们当今的法制现代化活动,必须获取优秀的制度,在强有力的领导下,坚定地依法治国,去除恶俗,使群众和领导集体都有法律信仰,并最终以是否给我国带来实益检验之。

关键词:商君 法治 法制 现代化

我们曾经停止过现代化的进程么?即便是在中国历史上最腐朽、最没落的时代,这种脚步也不曾停留过。我们曾经失去法制么?即便是在中国历史上最混乱、最凋零的岁月,这种现象也不曾出现过。我们没有放弃过一种紧跟时代的努力,也不曾在什么时候真正摈弃了法制。

商君变秦法的过程有十分重要的典型意义。《法经》本来是李悝创作的,他是为魏国而创制的,但是最后的发芽开花,却是在力求强盛的秦孝公的国家里。这里有许多值得考虑的东西。法治的实践由吴起在魏国一度实行,但是却最终湮灭,而在西方的秦国,魏国的《法经》却以《秦律》的形式存在了下去。

魏国一度强大过,也任用了吴起,以法家的一些思想来治理国家和军队,这种做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魏国的军队在河西地颇有作为,吴起认为以此可以威胁秦国,并成为霸主。但是很快,吴起就在魏国失势,而魏国所有的法制尝试也就此完结。在魏国,其法制的先进变更,只是很轻易的尝试的一部分,而没有什么特殊的意义,其人并非把法制的现代化作为唯一的出路。

秦国与魏国不同,秦君更迫切地要求图强。我们总说法制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基于经济基础的,这固然不错,但是,强权者的意愿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没有拿破仑,我们很难想像那六部法典将如何诞生。秦君要求图强的意愿,体现为他求贤若渴的意愿,也体现他对商君带来的制度的珍视。君主要求强盛,这才是其法制得以现代化的首要基础。

秦国的风俗本与山东六国不同,比如秦国父子同室,儿子结婚,可以仍和父母住在一个房间。但是商君行法制改革,首先就是强扭数百年之积习,移风易俗。这时,他没有考虑所谓法治的本土资源问题,而是坚定地按照既成的法律制度去变革社会。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是成体系的,而不是支离破碎的,商君是整体地使秦法得以更新,得以现代化,却没有放弃已经成熟的法制的任何一部分。

商君在秦国所主持的变法,第一件事情便是取信于民,使得大家都确信此次变革行动是真正要发生的。这不仅仅是立了商君的信,也是为新法立了信,为整个秦国法制现代化的活动立了信。此行动确为必要,因为非如此,任何一项变革活动,都会化为一场闹剧,都会令主持者难以控制局势。而信誉作为不可见因素,在任何时候,都是对现代化活动有极大促进作用的。

商君做的第二件事情,就是确立了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威信。虽然当时商君所秉持的法律中本身有不平等的内容,但是他却使得秦国的君臣众人都一体遵循于法,这是难能可贵的,上至储君下至黔首,全都不得不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先有了民众中的公信力,再有了贵族中的权威力,商君的变法事业才得以顺利展开。

为什么商君身死而秦法不亡呢?商君身死是因为他得罪了包括新君在内的太多的人,在秦国有太多的人欲置之死地而后快了;他的蒙难并不是因为他所推行的秦律有问题。恰恰相反,秦律不仅仅十分适合秦国的国情,而且被历史所证明极大地促进了秦国的发展,并为其后的一统奠定了基础,反对变法的旧勋,痛恨商君的新君都看到了这点,也正是因为其所行秦律的实益,使他的事业没有人亡政息。

我们现在正在进行法制现代化的努力,在这一努力的进程中,我们很有必要思考商君变秦法的旧迹,其中不乏有益的启示。

李悝的《法经》本不是为秦国所制,但商君发现其与强国欲望的契合之处,携其入秦。我们在追求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也可以借鉴别国的既成制度,而不必计较其来源于何处,何人所制,所为何国,但凡是有利于我们进步的便可采撷,否则我们必然将闭门造车,固步自封。现今之世,强国林立,我们处于其间,自不乏可取之模板,可学之经验,我们如果不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才是对我们法制现代化事业的最大不利。

魏国试法治而中废,秦国行法治而中兴。在当代,人治既非时代主流,也非有效的治国方式,法治是我们可以走的唯一道路,我们不仅要走这条道路,而且要坚定信念地干下去,不可以为在此之外还有什么别的出口,那绝对是没有的。如果我们不能坚定地进行下去,不能对其基础的法制现代化坚定地做下去,那么我们也将没有强盛的未来。

我们虽然说,法治是众人之事,是举国之事,但我们如果现实地去看,这种治理体制的改变,只能是自上而下进行的。我们时常要求全民都有法律知识,都有法治意识,但是,真正进行变革的,还将是掌权的当道。没有领导集团的努力,没有最强力的领袖的支持,没有这些人坚定的强国欲望,我们的法制现代化将十分脆弱,将举步维艰。而我们的成果也可能胎死腹中,或许我们所进行的法制现代化都无法进入真正的法律生活,成为一群学者、学子间的空谈。离开统治者的法律,不成为法律。法制现代化的事业必须一个或一个集体的“秦孝公”来支持,来推动。

在我们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自然会遇到许多的困难。这些困难中自然会包括一种习惯与习俗的阻力,而在这种阻力面前,我们当何去何从?是迁就之,调和之,还是力更之?商君的办法是强力引进先进制度,我们有这样的能力吗?我们提了很久很久的移风易俗,说了要改变落后的观念和陈腐的思想,但是也有人把固有传统认作为“法治的本土资源”。我想,这个问题是极其复杂的,我们没有办法改变整个惯有的风俗,但是我们可以改变部分,明显的恶俗是不应该被保留的。我们区分其是否为恶俗的标准应该是从司法导向出发,看其是否会增加不当行为、违法行为。比如当年秦国父子同室之类的风俗,是不能被姑息的。

对我们而言,法制现代化的事业必须要有群众中的公信力和领导集团中的权威。不能取信于民也是我们目前法治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有太多的法律并没有被遵守,或是被群众嘲弄,或是被领导践踏,法律缺乏其应有的严肃,这样的话,我们实在没有办法将法制进行现代化的改革,甚至没有办法将法治所需的最基本的法制的威信维持下去,连威信都没有,更惶论法律观念之类的抽象观念了。如果缺乏这两点,我们的法制现代化必然是途有其表。

就最终目的而言,法制现代化是要有助于我们的法治事业,是要强国富民,如果没有实益,我们所进行的一切努力都将付之东流。即便有强力的领导者,有信仰法律的领导集体和群众,有已经被适用了的法律,但是如果这样的一套法制并没有在现实上推进我们的国家走向富强,那么,无论如何这项现代化的事业都是注定要失败的。我们获取了先进的制度,使我们的法制得以现代化,这还没有结束,我们还得看这样的改革是否真的给我们的国家带来了实益,给我们的法治带来了生机,只有实益才是我们法制现代化事业成功的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