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制度的各国法规
研究中国不起诉制度,仅看到这种制度在中国的发展是不够的,还要看看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类似制度,通过比较,可以扩大视野、开拓思路,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中国的不起诉制度提供借鉴意义。 德国的起诉程序与中国不同,它不是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作为侦查终结的一种结果,侦查和起诉一起组成审判前程序。德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之一是领导和指挥警察进行侦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检察官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定条件如认为法院不必要给予处罚,则经管辖法院同意可以不起诉;如果公诉已经提起的,经检察院和被起诉人的同意,在法院审判前可以随时撤销案件,这种提起公诉后检察院还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做法是德国不起诉的特色。
德国实行起诉裁量原则,指在刑事追究利益不大、优先考虑程序的经济性或者有其他法律政治利益与刑事追究相抵触的情况下,尽管存在着行为嫌疑,检察机关仍可以对此不立案侦查或不提起公诉。⑧德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第153、第154条规定的暂时不予起诉、免予刑罚的前提的不予追诉、国外行为不追诉、出于政治原因不追诉、以行动自责时不追诉、不重要的附加刑时的不追诉等制度,都充分说明起诉裁量原则在德国刑事诉讼中被广泛运用。1964年以来,德国起诉裁量的适用范围呈扩大势态。1993年1月1日颁布的《减轻司法负担法》进一步扩大了“起诉权衡原则”的适用范围,检察机关终止刑事诉讼的权限被扩大到中等严重程度的犯罪。⑨据统计,德国检察官审查起诉的案件,每年起诉的约占35%,不起诉占50%,免诉占10%,另有5%作其他处理。⑩
对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有权提起强制起诉程序进行制约。若法官作出裁决要求起诉,检察院必须执行,提起公诉。 韩国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官拥有独占决定是否起诉的权利。检察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有权力在某些情况下决定不起诉。比如罪行轻微、犯罪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处罚必要等情况。有资料表明,韩国的不起诉所占的比例比较高,如1998年韩国检察厅***办理了2391960件刑事案件,其中244782件被检察官适用微罪不起诉,占总数的10.2%。案件由被害人自己调查的,如果对检察官的不起诉不服的,可以向高等检察厅申请复议,如果对高等检察厅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向大检察厅申请复议。与中国的刑事诉讼不同的是,韩国没有公诉转自诉的程序,即检察官对起诉是垄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