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法的内容
战争法可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内容的适用,对于具有法律上战争状态与不具有法律上战争状态的武装冲突是有区别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许多重大国际武装冲突除两伊战争和海湾战争经过宣战外,都是不宣而战,没有法律上的战争状态的存在,因而也不适用传统意义上的缔结和约和中立等制度 。
第二部分内容,即作战规则,不但在经过宣战、存在法律上战争状态的战争中适用,而且在一切国际、甚至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适用。作战规则在国际实践和西方国际法著作中常被称为 “国际人道主义法”。它也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内容是关于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条约和惯例;另一部分是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条约和惯例。这两部分内容既有差别,又有联系,有的条约也把这两部分内容规定在一个条约中,例如1977年关于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就包括了这两个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