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有关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作为新时代的法典,《民法典》紧扣时代脉搏,回应时代需求,体现时代特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民法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涉及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从衣食住行到生产经营等,都受到民法的调整。正因如此,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众权利的“宣言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草案在编纂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让所有公民参与、充分表达观点,一些具体规定,如高空抛物伤人、物业服务、隐私保护等,都充分反映了民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有部分享有***有和***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有部分享有的***有和***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有,但是属于城镇公***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有,但是属于城镇公***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有和***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