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重要还是结果正义重要?
警察根据犯罪嫌疑人自动供述,找到了犯罪嫌疑人埋尸地点,破获了案件,但是,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忘了念米兰达警告。为了维护程序正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就要被排除,由供述获得的尸体等物证也要排除。但是,实际上不会这样,这样轻微的损害程序正义不应该成为放纵杀人犯罪分子的理由,实质正义没有必要为轻微的程序正义损害牺牲太多。
警察用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对其进行威胁取得了供述,同样破案了,这样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就要排除,因为程序正义的损失太大,以至于警察为了破案如法炮制,普通人的实质权利可能受到损害,所以即使本案实质正义被牺牲了,也是必要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就采取了现实的态度,取证手段严重违法的排除,取证手段有瑕疵的可以补全。比如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到1包毒品,提交法庭的时候有物证毒品,而没有现场做扣押笔录,无法证明是否栽赃,这就是违法取证,要排除了。又如在犯罪分子身上搜到2包毒品,提交法庭的物证是2包,而现场扣押笔录记载的是1包,那检察官就要进一步调查啊,以往警察出个盖章的情况说明,现在不行了,就要申请警察出庭作证了,而且光有警察证言也不行,可能还要有其他证据印证,否则这一包毒品也要排除。即使美国最高法院对于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也经历过权衡和不同的倾向,沃伦法院时期强调程序正义,个人权利,伦奎斯特法院时期进行反方向的平衡。
一直存在争论的著名难题,更能说明这种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权衡是必要的:一个恐怖分子在城市按了炸弹要杀死成千上万的人,你抓到了这个恐怖分子,你可以用拷打的方法逼他交代炸弹在哪吗你可以用拷打恐怖分子女儿的办法逼他交代炸弹在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