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机制如何设定
法律分析:一、合伙的时效约束,约定公司合作的时间,约束时效期满,可以自由选择退出或是继续合作。二、合约未到期退出,在如果约定时间未到,股东需要主动退出,根据目前公司的盈利情况分为以下两种:1.如果公司处于亏损状态,退出股东本金不退,股东净身出户(可使用0.1元转让),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2.如果公司处于盈利状态,本年利润按照股份比例分配,本金不退。同时,签一份股份转让协议,退出人的股份转让给接手人,以后的盈亏就和退出人再无关系。三、能力无法胜任退出,很多合伙人合作前期都很努力,慢慢公司步入正轨开始盈利后,就开始懈怠散慢了,股东往往没有上级领导约束。这时候就需要在合伙人机制中对这种问题进行约束:1.当股东能力无法胜任公司要求时,净身出户;2.给股东两年时间出去学习,提升能力。两年之后如果可以胜任,继续合作,如果还是无法胜任,同样净身出户。学习期间,股东需要找一个人来替代他的工作,工资由股东出。
四、因病或身故等意外无法行使股东责任,当合伙人因病或者意外无法履行股东职责,每年按一定比例,逐年释放,直至完会释放。拥有股份的期间,不影响每年分红。五、在合作期间,股东以权谋私或投资竞争对手,当股东借采购或是销售过程,以权谋私拿回扣,一经发现,净身出户。股东在合作期间投资同行竞争对手,一经发现也一样净身出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