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事由
法律为保护小孩子或者是无法正常作出判断的成年人,将民事法律行为能分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同类型的民事行为能力下所作出的行为效力不同。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以下由我为您介绍。
一、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
民事行为的确定无效是指民事行为因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根本不能产生当事人意思表示追求的民事法律效果。
(一)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无效
(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1、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因受对方当事人欺诈而陷于错误,从而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
从欺诈方当事人来考察有两方面条件:
一是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二是欺诈一方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
从受欺诈者一方来考察也有两方面条件:
一是受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因果关系)。
二是受欺诈一方在主观上不知道对方在欺诈自己。如果明知对方在进行欺诈而仍然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欺诈。
2、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因受他人以现实的危害行为的逼迫或预告将要实施危害的威胁而陷于恐怖,从而以不真实意思表示而为的民事行为。
从胁迫人一方考察有两方面条件:
一是要有胁迫行为。
二是胁迫人有胁迫故意。
从受害人方面来考察也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须因胁迫而陷于恐怖,即产生了恐惧心理。
二是受胁迫人因惧怕而作出了迎合胁迫人意思的不真实意思表示。
3、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境地而提出苛刻条件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1)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显失公平。
(2)一方当事人即受害方处于危难之中。
(3)乘危方当事人故意实施了乘人之危的行为。
(4)危难受害方当事人因危难所迫作出接受乘危方当事人提出的苛刻条件的意思表示,对自已显失公平。
(三)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利益而无效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1)虚假的民事行为。例如,甲为了逃避法院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虚假地将其财产赠与给乙。
(2)伪装的民事行为。
(3)其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例如,甲向乙赠与其财产的合法形式,掩盖了甲逃避应向丙履行义务的真实目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事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1、当然无效
所谓当然无效,即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而当然不生效力,既不需要当事人主张其无效,也不需要经过任何程序。当然,无效民事行为的当然无效,虽然不需要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裁判,但当事人对其是否无效有争议时,可以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予以认定。
2、完全无效
所谓完全无效,指民事行为虽然具备了全部成立要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生效要件而实际上完全不发生当事人所欲发生的法律效力。应当注意的是,无效民事行为的完全无效是针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言的,并不妨碍它发生该民事行为效果以外的其他效果。例如,在具备侵权行为的要件时,将发生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
3、自始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因为不具备生效要件,自该行为成立之日起即为无效,这与行为成立即已发生法律效力,而后因解除或者撤销再归于无效不同。
4、确定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不仅其成立时不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也绝对没有再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能。这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可以经过补正而生效不同。
三、民事行为无效的后果
1.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那么就无需再去履行。因为它们根本不能使义务人负担义务。
2.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正在履行之中,那么即应中止履行。对于业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下面的原则去处理:
(1)返还财产。在给付了财产的情况下,受领财产的一方应将该财产返还相对人。这是因为,自从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时,受领财产的一方继续占有该项财产就丧失了法律依据,因而有义务将财产返还给相对人。如果仅仅是当事人一方取得了财产,那么该当事人负返还义务;如果当事人双方对等地取得了财产,那么双方应当相互返还财产。如果财产已不存在,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赔偿;
(2)赔偿损失。如果民事行为无效后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了损失,还应当赔偿损失。如果损失是一方的过错造成的,则仅过错方赔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由双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3.追缴财产。这应属于公法上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当追缴双方已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分别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应注意的是,不仅要追缴双方已取得的财产,还要追缴其约定取得的财产。
4.解决争议条款之有效。在双方民事行为无效后,该行为中关于解决双方争议的意思表示,可以独立发生效力,不因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以上是由我整理收集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的法律知识。《民法典》规定了很多情况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行为亦或者是双方当事人虚假窜通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避免,以免造成损失。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