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交通事故误工费时间的确定标准是什么

1.宁夏交通事故损失时间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宁夏交通事故损失时间的认定标准主要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丧失工作的,丧失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至固定伤残前一日。根据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对损失时间的判决依据大多来自法医鉴定。因此,即使出院证明上留有XX天休息的医嘱,仍建议被害人以此医嘱为鉴定材料,送至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法医鉴定机构,以便对遗失时间等需要鉴定的物品进行法医学鉴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交通事故损失时间的赔偿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通过法医司法鉴定,受害者被确定为有残疾。鉴于这种情况,损失的时间费只能在评定伤残的前一天计算,具体表现为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加盖日期和时间的前一天。比如1月1日发生一起交通事故,4月1日对受害人进行法医法医鉴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于4月5日作出法医司法鉴定结论,结论为“被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丧失工作6个月,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故丧失工作费用的计算时间不能按6个月计算,只能从1月1日至4月4日计算。该规定司法解释的理由是考虑到被害人在残疾认定后可以因残疾获得残疾赔偿。在伤残赔偿的情况下,伤残的损害结果已经得到赔偿,不会有时间损失。

但交通事故科的律师认为这一规定缺乏合理性。比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失去工作6个月,相当于受害人丧失10%的劳动能力。同时,受害者在6个月的延迟期内丧失10%的劳动能力,导致受害者100%的劳动能力无效(比如腿骨折的受害者不能自由活动,完全不能工作)。在这六个月里,受害者无法工作或获得报酬。如果固定伤残时间早于6个月逾期期限,原告仅获得固定伤残后10%劳动能力损失的伤残赔偿金,并赔偿原告在6个月逾期期限前另外90%的劳动能力损失,显然是不合理的。

同时,这又引出了另一个问题。法医鉴定的合适时间是什么时候?越接近受伤日期,受害者的恢复越差,残疾评估的可能性越大。然而,损失时间的计算时间很可能小于实际损失时间。但是,离受伤日期越远,虽然损失的时间可以得到充分的支持,但受害者的恢复可能越好,确定残疾的可能性越低。

2.经法医司法鉴定,被害人未致残。

在宁夏,带伤交通事故往往导致需要赔偿除治疗外的误工收入部分的伤害。除了统一的基本标准外,误工费用的计算还应结合误工的具体时间,时间的确定以医生或鉴定机构给出的具体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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