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的案例分析

甲,15岁,暑期欲勤工俭学,遂违背其父意愿,受雇于开小吃店之乙,为乙发送外卖。某日发送外卖途中,因(自行)车速过快,冲上人行道将丙撞倒。丙入院诊疗,花费医药费若干。丙将医药费向甲父索偿,甲父即行全部赔偿,随后向乙主张分担责任。

问:甲父的主张可否支持?

甲为未成年人,甲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监护人(甲父)承担;甲是乙的雇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并且,乙具有非法雇用童工,让童工开车两个过错,而甲父无过错,所以,甲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追偿。连带之债是《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在甲父与乙之间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是二人以上,甲父与乙对丙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在受害人与甲父和乙之间,受害人即有权向甲父讲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乙请求赔偿,有两个债务人,这才是连带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