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疫情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

公安部强调,要始终把维护政治安全放在首位,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各种捣乱破坏活动,坚决防止公***卫生风险向社会稳定领域传导。要加大警力投入,提高对定点医疗机构、隔离场所等重点部位的安保等级,指导相关单位严密落实内部安全防范措施,全力维护医疗、隔离秩序。对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秩序和恶意传播疫情的,要快速反应、坚决查处,及时曝光典型案例,着力形成有效震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