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一拆政策农村一户多少平方
刚回答过一个淳安的朋友,以其为例,提供相关情况供你参考:
一、三改一拆
是指浙江省政府决定,从2013年到2015年在全省深入开展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和拆除违法建筑(简称“三改一拆”)三年行动。通过三年努力,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改造全面推进,违法建筑拆除大见成效,违法建筑行为得到全面遏制。
二、淳安农村三改一拆中,一户可以有多少平方?
1、这个标准还是以前的老标准,即审批建房时的标准,现在要处理的,只是认定为违建的部分。
2、淳安县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管理程序和审批规定 (2009-03-24)
(一)农村私人建房审批原则
(1)一户一宅的原则
(2)符合规划原则。
(3)拆旧建新的原则。宅基地审批必须坚持先拆旧后建新的原则,腾出的旧宅基地由村收回统筹安排,能复垦的尽量复垦或依法安排其他建设使用。对于不拆旧的,不予审批新建房。
(二)农村私人建房用地标准(包括附房、阳台)
小户(1—2人):占用耕地67.5㎡,非耕地75㎡。
中户(3—5人):占用耕地99㎡,非耕地110㎡。
大户(6人以上):占用耕地125㎡,非耕地140㎡。
(三)农村村民私人建房审批条件
1、农村私人建房的对象必须是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在册农业人口。
2、独生子女凭证按两人计算。
3、离退休退养而回乡落户的城镇居民,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办理审批拆建。面积按小户计算,不得申请审批其它宅基地。
4、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申请建房和买房,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5、对于60周岁以上的农户一般不能单独分户申请建房,对于现人均占地面积超过法定平均面积的农户不允许分户申请建房。并入户必须是面积不够的无房户、少房户,并出户应先办理被并房屋的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方可申请建房,严格禁止假并房。
(四)农村私人建房的审批程序
用地户申请→村委会讨论通过,公示7天→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国土所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结果告知。
(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批准建房用地
(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与父母上下代分户申请建房用地的;
(3)接受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达到规定面积的;
(4)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5)年满60周岁以上的与亲属分户申请建房;
(6)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房屋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建房用地的;
(7)房屋合并后,未办理集体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新建房屋;
(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明确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四、淳安县《关于全县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建筑认定处理的实施意见》(省内的政策,各地区大体相同)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和巩固我县“三改一拆”行动,加强全县辖区土地管理,规范依法用地行为,根据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开展“无违建县”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全县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建筑认定处理的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既有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各乡镇(青溪新城)已作出处理的除外。农村特色历史建筑按《关于加强农村特色(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13〕96号)文件执行。
二、认定与实施主体
全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由各乡镇(青溪新城)调查、认定并处理,国土、规划、建管、交通、水利、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各乡镇(青溪新城)做好认定处理工作。
三、处理方式
全县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建筑处理包括应当拆除、有偿使用并补办手续和可以补办手续三种情形:
(一)应当拆除的情形
1.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违法建筑,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市级、省级、部级卫片遥感发现,未经审批且整改未到位的;
3.未批先建,且不符合建房条件的;
4.属于“一户多宅”中需依法拆除的:
(1)农户建新房应拆旧而未拆旧的;
(2)不符合分户条件,未经审批建新房且旧房未拆除的;
(3)2008年以后农民建房不符合合理分户条件的:独生子女另行分户的(第三代子女成家后除外);两个以上农业户口子女,父母不随子女而另行分户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分户的;子女未成年、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另行分户的;与父母***同生活的外嫁女,其丈夫有住房或享受国家住房政策补助却另行分户的。
(4)原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购买且现状和用途已改变为住宅用途的;
(5)虽有权证来源,但按法律规定应该撤销或已经撤销的;
(6)农户建房,经审查被并入户不符合建房条件的或并户但又实际使用等假并户的;
(7)超规定使用面积,并拥有多户***有祖传住宅部分权属的,已注销原祖传权属且条件成熟的;
(8)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使用借名或假名等在农村集体土地上非法取得审批建房的或农村居民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非法取得审批建房的;
5.未按照临时用地相关规定建永久性建筑的;
6.占用耕地异地新建,超出批准占地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含30平方米);
7.原拆原建或占用非耕地建房的,占地面积超用地标准面积50%以上(含50%)的或建筑面积超建筑标准面积80%以上(含80%)的或建筑高度超准建高度6米以上的;
8.行政机关历年下达的拆除违法用地建筑行政处罚决定,至今尚未执行到位的;
9.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侵占乡村交通干线、水库河道、公***设施、公益事业、公***场所用地影响公***安全的;妨碍重点工程建设以及顶风作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10.沿湖沿线、沿村主要道路不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影响整体环境和村容村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11.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拆除的。
上述情形之一的违法建筑拆除,原则上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一切经济损失以及违法建筑相关的民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恢复原状,也可委托代为拆除,逾期不拆除或不恢复原状的,由各乡镇(青溪新城)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二)可以有偿使用并补办相关手续的情形
1.原拆原建或占用非耕地建房的,符合村庄规划且占地面积超批准面积50%以下(不含50%)的;
2.原拆原建或占用非耕地建房的,符合村庄规划且建筑面积超建筑标准面积80%以下(不含80%)的或建筑高度超准建高度6米(含6米,两层)以下的;
3.占用耕地异地新建,符合村庄规划且占地面积超批准面积30平方米以下(不含30平方米)的;
(三)可以补办相关手续的情形
1.未批先建,属占用村庄宅基地拆旧建新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合法面积给予补办手续,超出部分按上述第(二)类1、2条规定处理。
2.无房户、困难户、危房户等一户一宅而未批先建或批少建多的,合法面积给予补办手续,超出部分按上述第(二)类1、2条规定处理。
上述情形之一的超面积违法建筑,由村民委员会与违法建筑当事人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并收回。村民委员会对违法建筑当事人的房屋按村规民约规定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处理给当事人。违法建筑当事人有偿获得房屋使用权后应在规定用途范围内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时,不作安置补偿依据。
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在规定期限内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并缴纳有偿使用费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恢复原状,也可委托代为拆除,逾期不拆除或不恢复原状的,由各乡镇(青溪新城)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四)处理程序和后续利用
1.处理程序:全县集体土地违法建筑由各乡镇(青溪新城)政府(青溪新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调查认定、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分类处理。对调查处理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处理范围、对象公开;整改期限公开;整改进度和结果公开;在认定处理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由各乡镇(青溪新城)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调查取证、事先告知、限期整改、强制拆除等程序依法进行。
2.后续利用:对拆除后的农村集体土地,由村集体负责收回,根据村庄规划的空间布局和土地用途,坚持“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宜绿则绿”的原则,做到拆耕结合、拆建结合、拆绿结合,重点用于公益事业、村庄绿地、农民建房、宅基地复垦等方面。
四、有偿使用指导标准
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建筑占地面积超3%以下和建筑面积超10%以下的,免缴有偿使用费。其它违法部分按建筑面积计算有偿使用费,超占地面积但不超建筑面积的按超占地面积计算有偿使用费,具体标准如下:
1.超批准占地面积3%-10%(含10%)或超批准建筑面积10%-20%(含20%)的:
各乡镇(青溪新城)建成区每平方米100元,其他村每平方米70元;
2.超批准占地面积10%-30%(含30%)或超批准建筑面积超20%-50%(含50%)的:
各乡镇(青溪新城)建成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村每平方米140元;
3.超批准占地面积30%-50%(不含50%)或超批准建筑面积50%-80%(不含80%)的:
各乡镇(青溪新城)建成区每平方米300元,其他村每平方米210元;
4.占用耕地异地新建且超批准占地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
各乡镇(青溪新城)建成区每平方米400元,其他村每平方米280元。
各乡镇在执行中,可按上述有偿使用费指导标准上下浮动10%。具体标准各村需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进行固化,若遇到相交叉的情形按照就高标准执行。
未批先建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合法面积给予补办手续,超面积部分按上述标准执行。上述标准是对既有违法建筑缴纳有偿使用费的指导性标准,本文件下发后新出现的违法建筑不使用此规定,将坚决予以依法拆除。上述未注明的违法用地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理。
五、资金管理
1.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和违法建筑当事人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后,由村经济合作社向违法当事人收缴有偿使用费,并开具相关票据。
2.有偿使用费必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该款项只能用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违法建筑拆除、宅基地退出及规划建设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有偿使用费由各行政村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按照经济合作社的要求建立项目财务审批制度,专款专用,村监会负责监督。
4.各乡镇(青溪新城)及纪检监察、农办、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该款项使用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凡经查实挪用该款项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淳安县委办公室 ?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