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排污单位编码是指各类排污单位在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备案时被分配的唯一标识。编码规则由国家环保部制定,以行政区划代码、性质代码、分类代码和流水号四部分组成。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我国于2004年开始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单位必须先取得排污许可证,才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排污单位编码作为其唯一标识,有利于环境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排污单位编码由四部分组成:行政区划代码、性质代码、分类代码和流水号。其中,行政区划代码表示排污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性质代码表示排污单位所属行业或经济类型;分类代码表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流水号则是由环保部门根据申请排污许可的先后顺序分配的。各级环保部门负责为排污单位分配编码,并将编码录入环保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排污单位在办理排污许可证时,需要提供编码作为证明。同时,排污单位也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定期进行监测和报告,并在环保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治理。否则,将会面临环保罚款、停产整改等行政处罚措施。

如果排污单位的性质或经济类型发生变化,是否需要重新申请编码?根据《排污许可证条例》,排污单位在发生性质、规模、结构等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办理排污许可证并重新进行排污单位编码。如果变化较小,可以向原颁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申请变更,并补办相关手续。

排污单位编码是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排污单位来说,应当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履行相关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排污许可证条例》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必须携带本单位编码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文件和编码证明文件参加环境监管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监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