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空白”的那些不得不说的话

有人认为,我们国家法律不健全,存在很多法律空白,导致很多事情没有法律依据。也有的法官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对有些案件做出让人大跌眼镜的处理。如果有人指责他,他可能还会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你说我这样判违反了哪条法律?

其实,任何社会里的任何立法者,也没有办法将所有的事情都纳入直接的法条之下。因为社会生活太复杂了,社会变化太快了。

这规范社会中主体行为的一个一个的法条,就像水里一个一个的桥墩,有法条规定的,就像桥墩之间有桥面相连。没有具体的法条规定的,就像一个个的孤立的桥墩。有桥面的我们可以直接从桥面上走过去,没有桥面的,我们就可以为所欲为吗?

包括法官们在内的法律的适用者和解释者们,在没有具体法条规定的时候,就像遇到没有连接的桥墩一样,要想过去,他要根据自己的理解,在桥墩与桥墩之间架起浮桥,这种浮桥,就是执法者对法律的解释。这种解释,并不是像有人说的那样,就可以任意理解。就像两个桥墩之间没有桥,你就可以随意架设浮桥一样。

你架设浮桥,你应当在两个最近的桥墩之间架桥,你如果故意拐弯绕开中间的一个桥墩,你就违背了法律原则,或者是就不符合常理。你应该在两个桥墩之间用最短的距离架桥,你非得要在两个桥墩之间走蛇形道路,这也是违背了法律原则,这也是不正常。

桥墩与桥墩之间看上去没有桥面相连,但是桥墩之间是有一个逻辑关系的。这个法条,那个法条看上去没有联系,或者对这个事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是立法的目的还是在那里,法律原则还是在那里,你不能以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为由随意作出解读,那就像在两个桥墩之间不走寻常路。

那种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做出不符合法律原则判决的人,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就是,他是故意的,他已经成为某一方的事实上的代理人,为了一己之利益,不惜违背法律原则,做出有悖常理的裁判。被人指责的时候,便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搪塞。这也就是社会上所流传的“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律不健全”。这样的人,就是法院等裁判机关的害群之马,应该尽早清除出法官队伍,对其中构成犯罪的,绳之以法。

另一种可能是,他根本就没有基本的法律素养,也没有基本的法律逻辑。如果有基本的法律逻辑思维,或者基本的法律素养,你就会去根据法律事实的性质,去理解法律关系,去理解事实本来所应该具有的模样,事情本来应该具有的法律上的平衡,做出与逻辑、与基本事实一致的裁判,而不是做出贻笑大方、毁人三观的裁判结果。

这种对法律空白的理解,造成的另一个恶果就是,同一类的案件,不同的法院、同一个法院不同的法官、同一个法官不同时期的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

我们现在有很可笑的一个现象就是,有不少案件,代理不同地位当事人的律师,总是可以找出对自己这一方有利的法院裁判结果!无论你是原告或者被告!

然后,又出现了另一个可笑的现象,你如果拿一个案件的裁判结果,试图去说服法官,法官想采用的话,会说:“太好了!谢谢你!”然后给你一个差不多的结果。如果法官不想采用,他就会说:“我们不是案例法国家,案例不具有法律效力。”然后,给你一个与那个案例截然不同的结果。

或者是,法官想判原告胜诉,那就按照原告提供的胜诉案例来裁判,如果想判决被告胜诉,那就按照被告提供的胜诉案例来裁判!

正是为了解决所谓的无法可依问题,也为了解决同类案件判决的一致性问题,我们勤奋的最高法院不断地出台司法解释,试图用司法解释来对不同法院法官审理案件进行规范。从对司法解释的适用来看,从对司法解释的期盼来看,这个目的确实是实现了一部分。

但是它也存在问题,姑且不说我们的问题并不是没有法律规定,而是即使有规定也不按照规定,我们就来说说,这么多所谓空白的地方,你能解释的过来么?你能及时去解释么?即使你都能做到,你能靠司法解释消除法律适用中的那些乱象么?

现在,随着最高法院“天价矿案丢卷宗”事件的发生及不断发酵,最高院“员外法官”保命视频、最高法院院领导签字干涉案件审理事件一波三折,更把事情搞得扑朔迷离,最高法院的公信力会不会受损?

法条空白引起的法律空白并不可怕,可怕的其他的看不见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