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意义劳动法的内涵

劳动法,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系列与劳动关系具有相关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用以规范与劳动问题相关的社会关系,协调涉及劳动者利益的劳动关系。

1、从劳动法包含的内容来看,则具有多方面体现,例如,企业劳动合同的设定、相关劳动就业政策的规定、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作息和工资规定、劳动合同的执行、关于劳动技术与卫生的一些章程等。

2、其中,劳动法的核心内容为:劳动关系的调整。劳动法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时也是以“劳动者”为中心的法律部门,这个法律部门相对独立,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

3、建立劳动法的目的是调节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迎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相关的劳动制度,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进步。

4、我国劳动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致力于彰显人文关怀、维护人权。

5、从劳动法的法律性质上看,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为在本质上,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中,劳动者表现出一定的从属地位,具体体现在法律上的从属、经济上的依赖性、劳动关系上的从属三方面。

6、劳资双方存在明显差异性,利益博弈严重不均衡。在这种从属地位的基础上,劳动法以实现两者利益的协调性为目的,借助公法手段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实现劳资间的实质平等,并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问题。在劳资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如果出现一定困难,就要有效发挥国家机制或国家法律的作用。因此,就这个层面来说,劳动法属于交换正义的范畴,交换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经济关系的实质平等,所以,从本质上看,劳动法具有一定的私法属性。

7、然而,从整体上来说,支配劳动法的也是私法原则,但具体到劳动法的适用性,某种程度上会受到国家一定强度的公法限制。劳动法私法性的强弱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如劳资双方的力量。也正是因为劳动法的这种属性,其才能进一步被分离出来,最终形成一个具有独立意义的法律部门。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鉴于影响劳动法法律性质的因素具有变化性,纯粹将其性质界定为私法或公法都不妥,且难以清晰彰显劳动法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