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会计法律
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的“会计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和国的形式(A警告D,行政拘留)。
第六章法律责任,什么样的处罚只有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规定。
“会计法”中华人民***和国中国
(1985年,2010年1月21日至1993年12月29日,1999年10月31日在同一天宣布自2000年7月1日修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限定的时间内的单位和处以三千元罚款不超过50,000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多万元,他们的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应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会计账簿,根据法律规定;
(两个)设立会计账簿;
(三)不按照规定填充,原始凭证或填写系统,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四)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按照不符合规定的; ......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六)编制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上不一致;
(七)不按照会计记录的文字或功能性货币的规定;
(H)不按照规定的会计数据保存在产生的会计数据损坏或损失;
(九)在按照规定,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或拒绝的监督,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
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中所列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
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和处理。
第43条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通知,不低于5000元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10万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超过500万;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被撤职直至开除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经定罪,可处罚款三千元;会计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44条应予以保留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通知,不低于5000元以下的罚款,但不超过10万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超过500万;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被撤职直至开除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经定罪,可处罚款三千元;会计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45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应当保存的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不低于5000元;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单位或有关单位也应被降职,解雇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负责履行其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降级,撤职,转移到另一个工作的会计人员46人,撤职或者开除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法律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通过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47条对金融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滥用权力,渎职的责任,徇私舞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48条,第30条的规定,违反规定,检察官的起诉单位的名称和起诉材料转移到被指控的人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49条违反本法规定的违反其他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由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