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会见当事人
法律主观:
(一)会见过程中除应注意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以外,还必须注意不要将通讯工具交在押人使用、不要夹带信件、现金、物品等,要特别注意被会见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动向。 (二)每一次常规的会见之后,承办 律师 都应对会见获得的当事人(被告人)陈述进行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 证据 线索、案情线索要认真分析,该取证的应取证、该申请取证的应及时申请,因为只有“证据”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利器。 (三)会见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会见之前应进一步检查委托手续填写是否完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领取和填写得是否规范、随同人员(协办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律师证或实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本次会见的重点内容如果较多还应列出提纲。
法律客观:我国关于律师会见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公、检、法、司和人大法工委的有关规定中,这些规定为律师实现其会见权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保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实现会见权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侦查阶段会见不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不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提出会见请求侦查机关应当安排,而不是批准。律师提出会见请求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作为律师行使这项权利的相对应人的侦查机关,在接到律师请求会见的函件后安排律师会见,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存在律师会见必须经过侦查机关批准,更不存在是否批准律师会见是侦查机关的权利。律师提出会见请求后,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安排。根据六部委的规定,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察机关是否可派员在场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部门不应派员在场。(三)侦察阶段律师可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的权利侦察阶段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了解案情,包括侦查机关指控其涉嫌的罪名、案件的主要事实和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辩解等,对于律师的这种做法,侦查机关不得干涉,更不能以案件尚在侦查期间为由阻止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四)有关部门不能限制律师的会见时间和次数律师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有关部门有义务为律师的会见提供方便,包括简化会见手续,安排会见场所,不应限制律师的会见时间和次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