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经济学创立者
Law and Economics(法与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它是法学和经济学科际整合的边缘学科:一方面,它以人类社会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故成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或法理学的一大流派;另一方面,由于它以经济理论和方法为其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工具,故又是经济学的分支学科。
Law and Economics也被译成法律经济学(economics of law),“在改革与发展的现阶段,中国社会面临的,越来越多地是法‘与’经济学的问题,而非简单的‘法律经济学’的问题。从1978年至今,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发展了20多年,很多经济学家都注意到,我们的关注重点应该从过去20年单纯以效率为主,适当地转移到兼顾社会公正与效率方面来。……所需要的是本来意义上的法律与经济学,而不是西方学术传统当下存在着的‘法律经济学’”——汪丁丁 法与经济学的复兴无疑是与40年代早期芝加哥大学著名经济学家亨利·西蒙斯(Henry C.Simons)的启蒙工作及其后艾伦·迪雷克托(Aaron Director)的努力分不开的。而其发展的真正起步标志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与经济学期刊》(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的创办,它为这一领域崭新工作的公之于世作出了卓越贡献。可以这么说,它的创办(1958)是法律经济学运动的里程碑。纳德·H·科斯(Ronald H Coase)在这本刊物上发表了著名的《社会成本问题》。 法与经济学发展到今天,已使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几乎应用到了法律和法学的每一个领域:侵权法、契约法、财产法、产品责任法、犯罪及刑法、环境保护法、家庭婚姻法、宪法、公司法、商法、反托拉斯法、金融法、税法、知识产权法、国际贸易法,以及法理学、立法学、法律史学、法律实施理论、惩罚理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理论、原始法理论等,以至于我们已没有理由怀疑其存在的意义。有关它在未来发展的前途,也许任何外界的评述都是一种推测,甚至是一种不恰当的设想。我们的任务是拭目以待并竭尽全力为它的兴盛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