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和解吗

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和解。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2、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