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内容与事实不符
法律分析:公证书的更正是指公证机构对已经发出的公证书,尚不构成撤销条件,但有其他不当之处的,将其收回进行修改、更正,或另行制发补充性公证书的活动。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公证机构发现“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