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刑法中,为什么精神病人杀人可以不判刑?请说明其刑法理论依据

因为上天给精神病人造就了火眼金睛,能够看穿人世间的妖魔鬼怪。在当下科学还无法证实的情况下,医学认定他们是精神病人。只能将他们超强的火眼金睛,定义为“幻觉”或“妄想”。

所谓精神病人就是精神偏执过高的人,他们不杀好人,他们有超强的第六感观,在瞬间能看穿这个人是妖还是魔。就像西游记里的孙悟空杀妖除魔是一个道理。唐僧这样的所谓理性人,是没有这个特殊功能的,更是常人不能理解的。

其实,差不多每个人都有精神病潜质,不可能会得到根治,如果根治了就是傻子了。特别是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更是每个人的天性。只是没有达到偏执的程度。像屈原这种人就是到了偏执的高度,许多为了人类献出生命的人仁志士,没有偏执的精神潜质,是不可能完成那些壮举的。

如果屈原不是精神偏执过高,一定会发出“国家兴亡管我屁事,好死不如懒活着”的感叹,苟且的活下来,也就没有了粽子节了。

纵观千古英雄,都具备精神偏执的潜质,荆轲剌秦王,武松怒杀西门庆等,正是精神替质的最有力体现,成为千古佳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