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条款有哪些表现形式?

什么是软条款?软条款有几种类型?

软条款就是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丁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

常见的软条款大致可归纳为4种:

1 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当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如未收到对方的汇款、信用证或保函等),可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2 暂不生效条款: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方可生效;

3 开证申请人说了算条款: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非经开证申请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的条款。如发货需等申请人通知,运输工具和起运港或目的港,需申请人确认等。

4 无金额信用证(zero 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开出时无金额,通过修改增额或只能记账,而不发生实际现汇支付。 那种比较典型的带有未生效条款的软条款信用证。通常还可以用几个“不”字来概括。即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发修改书,开证人不出具证书或收据,不来验货,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并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约金的字样,其中有不少是在证外合同中早就规定好了的。

参考资料:

baike.baidu/view/1650154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有哪些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主要是指那些表面上看似合理,但对受益人来说却无法自主掌控的、对单据要求的条款,最典型的如:“客检”条款,即一些单据必须由客户指定的人员签署或出具——如果客户的指定人员不在单据上签署,或不出具该文件,则受益人就无法做到提交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因此而被开证行拒付,信用证由此作废,此时有如D/P,风险可知。

所以,但凡受益人来说无法自主掌控或做到的条款,都属于“软条款”。

注:使馆认证、第三方(如SGS)公证机构检验等不在此列。

什么叫信用证软条款?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软条款有哪些

所谓信用证的“软条款”是指那些看似合理,但是受益人无法掌控或满足或做到的条款——比如:常见的所谓“客检条款”,即要求由开证申请人指定的人员前来验收货物,并签发验收报告或文件——这类要求看似合乎情理,但是,这类文件或报告是受益人无妨掌控的,换句话说就是该被指定人员不来验收,或者人虽然来了,但是不认可质量且不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者不签发相关文件,那么,受益人毫无办法,也就是无法掌控。或者受益人无法做到,且无法提供的单据或文件。

由此可知,凡是受益人无法掌控或无法做到,但看似合理的信用证条款都属于“软条款”。

谁能帮忙列举几种在信用证中出现的软条款?

常见软条款有以下几种类型:①暂不生效信用证,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②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③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④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等等,此类欺诈常发生于CFR/CIF合同。  l、合同“陷阱”

合同陷阱是最常见的一种,设陷者往往利用合同并以“法律”的招牌来引诱对方上当,其表现形式为:①名片(骗)主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注册资本,不能提供营业证明、法人资格证明,仅只有个人名片(标有公司、职务、通信地址、电话等),这种商人无法人资格,常以东南亚、港澳台等地公司名片出现,并以中间商自居收取佣金。②变更条款:如变更合同主体条款,诈骗者称因各种原因建议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约,受骗方往往轻易答应而上当;变更合同运输条款,改班轮运输为租船运输;变更支付条款,改信用证支付为托收或汇付;变更检验条款,要求改为外方检验机构。③不签书面合同:设陷者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为由,并振振有词提出,外贸公司可不必担心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双方认同即可。④利用条款: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许多设陷者,都是利用有些条款不完善制造不完善条款进行欺诈,主要表现在下列条款方面:如品质条款、索赔条款、担保条款、违约金条款等等,设置陷阱。

3、单证“陷阱”

目前,在进出口贸易的各个环节中,单证是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依据和凭据,正是这种特性,设陷者挖空心思,大做文章,真真假假,以假乱真,在外经贸实践中,设陷入一般在下列单据中制假较多:一是出口报关单;二是外汇水单;三是合同;四是汇票、本票;五是提单。还有的伪造全套单据和信用证要求相符,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欺诈目的,这是一种出现机率较高的欺诈方式。根据《UCP500》规定,受益人要提交商业发票、汇票、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铁路运输提单、航空运单、承运货物的收据)等,其中,海运提单是最主要的单据,还有我国进出口管理中的报关单、外汇水单、核销单等,均是重要单据。诈骗者伪造内容,设定假公司开具假单证,有的甚至通过剪接,涂改伪造信用证等。

这种伪造单证,如外贸公司不能识别往往受骗上当,掉人单证“陷阱”,后悔莫及。

4、运输“陷阱”

进出口贸易运输环节的“陷阱”,是最不易让人识破的,因为海洋运输和多式联运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杂,所以一些设陷者,大多以中国进口大宗原材料或大宗国内急需商品为名勾结信誉不好的小船东或运输代理商伪造运输提单骗取国内货款,而后逃之夭夭。还有的通过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欺诈、租船合同欺诈、转航欺诈、船东滥用免责条款欺诈、海上保险欺诈等。他们欺诈的***同特点是具有国际性、复杂性和敏感性。由于运输环节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专业技术知识,有的公司不请教律师就侥幸决策,或轻信一些信誉不好的运输代理商,往往受骗上当。

5、结算“陷阱”

在出口方面:现在许多不法商人,往往打着市场行情不好,需要时间推销等幌子,并采用改证手法来拖延结算时间,如L/C出了几批货后改D/P、D/A,而一旦出口方接受了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后,虽然对方声称自愿支付延期利息,实质上不法商人等待货物到港后,如市场不好,即申请拒付。还有的称可开立信用证,但迟迟不......

下列信用证条款中属于软条款的是( )

以下均为软条款:B由开证人出具某种证明书:即要求所签字样与开证行留底印章相符C暂胆生效条款D限定货物装运条款:常见做法为限定港口、受益人、船期船次、船名。处理方法有机会细说你

请列出常见信用证软条款,谢谢

一、客检证书

案例1:CERTIFICATE OF QUALITY IN ONE ORIGINAL ISSUED AND SIGNED BY APPLICANT 25 DAYS BEFORE SHIPMENT WHOSE AUTHORITY AND SIGNATURE MUST BE IN CONFORMITY WITH RECORDS HELD IN ISSUING BANK

案例2: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APPLICANT AND SIGNED BY THEIR AUTHORIZED OFFICERS CERTIFYING THAT THE GOODS HAVE BEEN INSPECTED BEFORE SHIPMENT,THE APPLICANT’S AUTHORIZED SIGNATURES ON T罚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MUST BE IN FORMITY WITH ISSUING BANK’S RECORD

只要相关的要求可能会让你办不到的都是软条款

求信用证的软条款:要详细,要中英翻译,越多越好! 10分

说信用证对我们有保障,就是因为它开立以后,外商不能毁约或干预,而且不付钱就拿不到单证提不了货。可是实际操作中,某些条款规定的操作,使得外商有机会破掉这种限制。这样一来信用证就白瞎了,行业里很忌讳的,这样的信用证,银行都不愿意抵押贷款。这种有隐患的,使外商有机会在信用证中插一脚的条款,俗称“软条款”---使信用证的独立性变得模棱两可。

案例1信用证46A中对交单银行的提单规定“2/3 ORIGINAL AND 3 COPY OF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L/C APPLICANT.提单中3份正本之2份及3份副本,收货人为申请人”; 同时47A中规定“一份正本提单必须在船期后5天内快递给申请人”;相应地46A中还要求一份受益人声明,确认一份提单已按要求给了申请人。

由于只需一份提单即可提货,有了这个条款,申请人可不待付款赎单就直接把货提走。在不影响自己生意的前提下有资本慢慢跟我们扯皮,授意银行找借口挑刺,暂时扣住单证,也不付款。即便我们受益人要求开征行退单,开征行也可以照退不误。受益人财货两空一点办法也没有。

这就是软条款类型之一:让申请人有机会在付款之前获得提单。

案例2 信用证47A中规定,“出货前受益人必须提供一套质检样品,并取得申请人确认后方可出运”,相应地在46A中规定一份申请人品质确认单据。

这个条款的风险在于,假如出货前因市场变化,客户有意毁约,或双方对产品有异议(不排除客户挑刺),则客户可以通过拖延出具单据的手段,导致我们无法按时全套交单。

软条款的表现形式虽然五花八门,但其中有个***同的特点,就是让信用证在不同程度上丧失执行的独立性和不可撤销性。也就是说,有了软条款的信用证,客户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以单方面废止。

识别“软条款”也不难,牢记两个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的原则:

1.不能让客户有可能在付款赎单前自行提货。

2.开证以后,所有单证你可以单方收集办理,不需要依赖客户。

凡是违背了这两条原则的,基本上就是软条款了。再举两个例子来强化概念。比如:

1.信用证中规定提单使用的不是B/L(Bill of Loading),而是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一种法律上不能作为物权凭证的非正规提货证明。这种条款下客户可能通过与货运代理公司勾结,另行取得正式提单,先行提货。

2.信用证规定在FOB条件下,由信用证申请人在出货前通知所订的运输航线航次,并出具申请人开出的订舱通知。这种条款下,客户可以通过不订舱或不及时订舱的方式导致无法装运或无法及时装运取得提单,造成交单时的重大不符点。

类似条款,都可以用上面提及的两个原则加以识别。

46A和47A出现软条款的,首先剔除,要求外商修改。也有例外:

案例3 FOB条件下,47A中规定,受益人出货之前必须与申请人确认航期、航线。但46A的提单要求中并未指明“航线经申请人确认”字样,也没有要求出具申请人声明来证明。

UCP600第十四条H款规定,如果信用证中包含某项条件而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并对此不予置理。所以,这个“软条款”没有实质影响力,可不予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