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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需要包涵,你太“小气”。

好散,再补他一点,走人了事;

他继续危害企业利益,就这么做:依《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将其除名,让他起诉好了,让法院来裁定到底该给他多少;

当然,对他的关闸关电行为,也可以报警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