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比较

1.受案案范围不同。仲裁的受理范围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和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争议,特别是刑事案件,均不适用仲裁方式。而诉讼对一切因私权发生的纠纷均可受理。

2.提起条件,仲裁必须有双方当事人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才能受理,而诉讼只要有一方当事人起诉合法就受理。

3.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方面上,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后,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自身无权采取保全措施。

4. 组成仲裁庭和审判组方面 ,仲裁是当事人自愿选定仲裁员或***同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裁决权由仲裁庭行使,此外个别疑难案件不排除仲裁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但形成的意见仅供仲裁庭参考;诉讼由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庭和审判庭组成人员,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有的案件还要交审委会讨论。

5.审理的方式,仲裁原则上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旁听。诉讼一般应当公开审理,允许旁听、采访,只有涉及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以及商婚案件中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6.审级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具有当事人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诉讼实行四级二审终审、一般两审终审,还可以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