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宣传垃圾分类法律
深圳垃圾分类政策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文明发展,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激励对象和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采取通报表扬为主、补助为辅的,对分类成效显著的家庭、个人、住宅区和单位进行激励。
二、激励条件和标准
(一)家庭
“生活垃圾分类好家庭”指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准确分类投放垃圾每年累计不少于120天(以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督导记录或智能投放设备的投放记录作为依据)。
2、参与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现场督导、入户走访或宣传等活动,每年累计不少于6次。
(二)个人
“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指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个人,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志愿者、教师以及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其他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督导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工作,全年督导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街道办事处审核作为依据);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开展现场督导,表现突出。
2、志愿者。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工作,全年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志愿者管理系统记录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作为依据);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3、教师。所在学校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在推动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表现突出。
4、其他人员。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等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三)住宅区
“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住宅区。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的激励对象。
(四)单位
“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
2、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和高校)。
3、社会组织。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运、分类处理、回收利用、宣传教育以及公益活动等方面成效显著,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或者获得市级及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奖项。
4、农贸(批)市场和超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