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市场法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应具备哪些条件?

以福建省为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应当符合《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48号令)、《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管理若干暂行办法》(闽房价估[1998]3号)、《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闽房价估[2002]6号)和国家及我省有关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等文件规定的条件:

(一)由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投资发起设立,合伙制由2名以上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合伙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5名以上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同出资发起设立。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实行资质等级管理。

1、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2)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从事服务的必要条件;

(4)具有3名以上专职评估执业人员(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不少于2名,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5)具有经济、会计及建筑工程的专业人员;

(6)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

(2)具有5名以上专职评估执业人员(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不少于2名,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3)具有经济、会计及建筑工程专业的初、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4)注册资金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6)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2年以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甲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

(2)具有7名以上专职评估执业人员(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不少于3名,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3)具有经济、会计及建筑工程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4)注册资金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6)取得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连续2年以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是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的派出机构,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在本省范围内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分所或办事处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总公司或事务所应对其分支机构的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实行统一管理;

(2)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3)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执业3年以上,具有规范和完善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内部机构管理制度;

(4)有限责任评估公司或事务所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制评估机构净资产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5)从业人员12名以上,其中包括8名以上注册评估师;

(6)近三年年平均评估业务收入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7)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储备金;

(8)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

(9)在以往两年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评估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10)省评估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2、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分支机构名称统一采用“有限公司或事务所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地名+分支机构”的称谓,一个分支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2)8名以上的专业职龄人员,其中包括3名以上注册评估师(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注册土地估价师分别不少于1名),且注册评估师、从业人员不得在总公司(事务所)和其他分支机构从业;

(3)一定数额的营运资金(由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事务所提供,有限责任公司或事务所应提供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合伙制评估机构应提供人民币10万元以上);

(4)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5)省评估委规定的其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