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作刑事证据目录的注意事项
一、证据目录是律师及事务所的一张名片
之所以这么说,笔者的证据目录一般会在页眉页脚处加注“某某律师事务所,某某律师”等字样,还可以有联系方式、邮箱、微信等内容(特别是对于一些音频、视频证据,及起诉书等内容,方便法官需要时通过邮件进行索取)。经常性地加注这些信息,有利于增强法官对律师的印象,也有利于当事人了解律师的工作内容,同时也是个人自我介绍宣传的一种方式。但是,加注内容尽量少些,简洁一些,以便于别人一眼看到,一下子记住,不宜作过多的个人宣传,以免喧宾夺主,也让证据目录本身变得不那么严谨、不严肃。
二、证据目录抬头可以根据诉讼阶段进行标注
比如,如果是一审阶段,可以写“一审证据目录”,对于二审,再审,发回重审以此类推。如果一审阶段有多次开庭,可以写“一审证据目录(第一次庭审)”,根据不同诉讼阶段提交不同的证据目录,让法官一目了然,让对方律师也比较清晰,既是对对方的尊重,对法庭的尊重,也是提高庭审效率,体现律师素养的一种方式。
三、不同诉讼阶段都提供完整的证据目录,对新证据用加粗或其他字体等变化予以体现
在诉讼过程中,很多证据不是一次性提交,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可能根据庭审的需要,根据对方证据的变化,甚至诉讼请求的变化要增加或减少、补正有关证据,在有证据变化的时候不妨也重新提交一下证据目录,并在证据目录中对证据的相关变化,通过加粗,字体的变化,加下划线,或者字体颜色的变化予以突出、释明。
四、对证据的种类进行区分、写上证据来源,是否为原件等
种类划分比如,有的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等,在写证据的名称时,不妨对证据的种类进行标注清楚,以利于法官清楚是否为法定的证据形式,方便法官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对于证据来源,有的是我方当事人提交,有的是从第三方调取,比如从某公司(如银行)、某机关单位(比如工商局、派出所),应当写出该单位的完整的准确的名称,方便法官在必要时进行核实。
有的证据是书证的原件,有些是书证的复印件,有些物证是原物,但有些是物品照片,有的视听资料是重新拷贝、刻录的,也要在证据目录里面予以标注。
如果立案的时候提交的是复印件,庭审时有原件的,新的证据目录要做相应的修改。
五、证据要分组,可以在大的证据组里面区分小组,并作相应的证据编号
比如买卖合同,有些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几份的买卖合同,应根据产品的种类,结合合同的签订时间进行证据分组、分类。比如“证据三、两份手机买卖合同、两份手机配件买卖合同”,对于两份证据根据时间先后进行排序,比如“证据三——1”、 “证据三——2”。当然,如果证据数量不多,容易说清的,也可以简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