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宪法的权利自由

第十七条

1.在俄罗斯联邦,根据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并根据本宪法承认和保障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2.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不可让与的,属于每个人与生俱有的。

3.实现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应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十八条 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直接有效的。它们规定着法律的意图、内容和适用、立法权和执行权、地方自治的活动并受到司法保证。

第十九条

1.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人人平等。

2.国家保障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平等,不论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财产状况和职务状况、居住地点、宗教态度、信仰、对社会团体的归属关系以及其他情况。禁止因社会、种族、民族、语言或宗教属性而对公民权利作出任何限制。

3.男女拥有同等的权利和自由并拥有实现权利和自由的同等条件。

第二十条

1.每个人都有生存权。

2.在废除死刑前,通过联邦法律规定,死刑是在为被告提供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权利的情况下,针对谋害生命的特别严重犯罪而采取的极端惩罚措施。

第二十一条

1.人的尊严受国家保护。任何东西均不得成为诋毁人格的理由。

2.任何人不应遭受刑讯、暴行、其他残酷的或有损人格的对待或处罚。任何人未经自愿同意不得经受医学、科学或其他实验。

第二十二条

1.每个人都有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2.只有根据法院的决定才允许逮捕、关押和监禁。在法院作出决定之前不得将人关押48小时以上。

第二十三条

1.每个人都有私生活、个人和家庭秘密不受侵犯、维护其荣誉和良好声誉的权利。

2.每个人都有通讯、电话交谈、邮政及电报和其他交际秘密的权利。只有根据法庭决定才可限制这一权利。

第二十四条

1.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搜集、保存、利用和扩散有关其私生活材料。

2.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保证每个人均有可能接触直接涉及其权利和自由的文件与资料,如果法律未另作规定的话。

第二十五条 住宅不可侵犯。任何人无权违背居住者意志侵入住宅,除非是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根据法院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1.每个人都有权确定并表明自己的民族属性。任何人不得被迫规定和表明自己的民族属性。

2.每个人都有使用母语、自由选择交际、教育、学习和创作语言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1.合法地处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每个人都有自由迁徙、选择逗留和居住地点的权利。

2.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离开俄罗斯联邦国境。俄罗斯联邦公民有不受阻碍地返回俄罗斯联邦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保障每个人的信仰自由、信教自由,包括单独地或与他人一道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信仰任何宗教、自由选择、拥有和传播宗教的或其他的信念和根据这些信念进行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1.保障每个人的思想和言论自由。

2.不许进行激起社会、种族、民族或宗教仇视与敌意的宣传或鼓动,禁止宣传社会、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优越论。

3.任何人不得被迫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信念或予以放弃。

4.每个人都有利用任何合法方式搜集、获取、转交、生产和传播信息的权利。构成国家秘密的信息清单由联邦法律规定。

5.保障舆论自由。禁止新闻检查。

第三十条

1.每个人都有结社权,包括成立工会以保护其利益的权利。保障社会团体的活动自由。

任何人不得被迫加入任何团体或者留在团体中。

第三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有和平集会、不携带武器、举行会议、集会示威、游行和庆祝的自由。

第三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公民有直接或通过自己的代表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2.俄罗斯联邦公民有选举或被选入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以及参加公决的权利。

3.法院确认为无行为能力的以及根据法院判决关押在剥夺自由地点的公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俄罗斯联邦公民有进入国家机关的平等机遇。

5.俄罗斯联邦公民有参与履行司法职能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有亲自诉诸于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以及向这些机关发出个人的和集体的呼吁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1.每个人都有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和法律未禁止的其他经济活动的权利。

2.不允许进行旨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经济活动。

第三十五条

1.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2.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为其所有的财产,有权单独地或与他人***同占有、使用和处分其财产。

3.任何人均不得被剥夺其财产,除非根据法院决定。为了国家需要强行没收财产只能在预先作出等价补偿的情况下进行。

4.保障继承权。

第三十六条

1.公民及其联会组织有权拥有作为私有财产的土地。

2.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由其所有者自由地予以实现,如果这不对环境造成损害、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话。

3.使用土地的条件和程序根据联邦法律加以规定。

第三十七条

1.劳动自由。每个人都有自由支配其劳动能力、选择活动种类和职业的权利。

2.禁止强制劳动。

3.每个人都有在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的条件下从事劳动、获得不带任何歧视的和不低于联邦法律所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额度的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免于失业的权利。

4.承认利用联邦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加以解决的个人或集体的劳动争议权,包括罢工权。

5.每个人都有休息权。保障根据劳动合同而工作的人享受联邦法律所规定的工作日长度、休息日和假日、带薪年假。

第三十八条

1.母亲、父亲和家庭受国家保护。

2.关怀子女和子女的培养是父母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3.年满18岁的有劳动能力的子女应关怀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

第三十九条

1.在患病、致残、失去供养人、为了教育子女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情况下,对每个人按照年龄提供社会保障。

2.国家退休金和社会救济金由法律规定。

3.鼓励志愿的社会保障,建立补充的社会保障形式和慈善事业。

第四十条

1.每个人都有获得住宅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剥夺住宅。

2.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鼓励住宅建设,为实现住宅权创造条件。

3.向贫困者或法律指明的其他需要住房的公民无偿提供住宅,或者根据法律所规定的条例由国家的、市政的和其他的住宅基金廉价支付。

第四十一条

1.每个人都有保持健康和医疗帮助的权利。在国家和市政医疗机关中依靠相应的预算、保险金和其他收入为居民提供无偿的医疗帮助。

2.在俄罗斯联邦,为保持和加强居民健康的联邦纲领提供财政保障,采取发展国家、市政和私人卫生体系的措施,鼓励有助于加强人的健康、发展体育运动、生态和卫生防疫条件的活动。

3.公职人员隐匿威胁人的生命和健康的事实与情况要依照联邦法律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被通报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因破坏生态损害其健康或财产而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1.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2.保障国家或地方教育机构和企业中的学前教育、基础普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普及性和免费性。

3.每个人都有权在竞争的基础上获得在国家或地方教育机构和企业中接受高等教育。

4.基础普通教育为义务教育。父母或其替代者应保证使孩子受到基础普通教育。

5.俄罗斯联邦规定联邦的国家教育标准,支持各种形式的教育和自修。

第四十四条

1.保障每个人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和其他类别的创作、教授自由。知识产权受国家保护。

2.每个人都有参与文化生活和利用文化设施的权利,都有接触文化珍品的权利。

3.每个人都必须关心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珍惜历史文物。

第四十五条

1.在俄罗斯联邦,国家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2.每个人都有权以法律未予禁止的一切方式维护其权利和自由。

第四十六条

1.保障对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提供司法保护。

2.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社会团体和公职人员的决定和行为(或不作为),可以向法院投诉。

3.每个人都有权根据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诉诸于维护人权与自由的国际组织,如果现有受法律保护的所有国内手段都已用尽的话。

第四十七条

1.任何人不得被剥夺在法律划归管辖的法庭上并由相应的法官审理其案件的权利。

2.被控实施犯罪的人有权要求法院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陪审员参与审理其案件。

第四十八条

1.保障每个人都有权获得高水平的法律帮助。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帮助是免费的。

2.每个被监禁人、关押和指控实施犯罪的人,从其被监禁、关押或起诉时起即有权利用律师(辩护人)的帮助。

第四十九条

1.每个被控犯罪者在其罪名未经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以证实和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所确认之前均为无罪。

2.被告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无法排除的有罪的怀疑应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

第五十条

1.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起犯罪而再次被判刑。

2.在从事司法活动的过程中不许利用通过违反联邦法律而获得的证据。

3.每个因犯罪而被判刑的人都有权要求上级法院在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内重新审议判决,都有权请求赦免或减刑。

第五十一条

1.任何人都没有义务对自己、自己的配偶和近亲属作证,近亲属的范围由联邦法律规定。

2.免除提供证据的义务的其他情况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五十二条 犯罪和滥用职权的受害者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国家保证受害者诉诸于司法活动并得到受害赔偿。

第五十三条 每个人都有权要求国家对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公职人员非法行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

1.确认或加重责任的法律不具有追溯力。

2.任何人不得为发生时不被认为违法的行为负责。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后其责任已被撤销或减轻,则适用新法律。

第五十五条

1.俄罗斯联邦宪法中列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应作出否定或损害人和公民的其他普遍公认的权利和自由的解释。

2.在俄罗斯联邦不得颁布废除或损害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法律。

3.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在捍卫宪法制度基础、他人的道德、健康、权利和合法利益、保证国防和国家安全所必须的限度内,由联邦法律予以限制。

第五十六条

1.在为保证公民安全和捍卫宪法制度、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实行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可以在指明限度及其有效期限的同时对权利和自由规定某些限制。

2.在具备理由并遵循联邦宪法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的情况下,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全境或其部分地方实行紧急状态。

3.不应限制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第1款)、第24条、第28条、第34条(第1款)、第40条(第1款)、第46—54条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十七条 每个人都必须缴纳合法规定的税款和筹金。规定新税金或使纳税人状况恶化的法律下具有追溯力。

第五十八条 每个人都必须爱护自然和环境,珍惜自然财富。

第五十九条

1.保卫祖国是俄罗斯联邦公民的职责和义务。

2.俄罗斯联邦公民依据联邦法律服兵役。

3.俄罗斯联邦公民在其信念或信仰与服兵役相背离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有权以选择文职代替兵役。

第六十条 俄罗斯联邦公民自18岁起即可完全独立实现其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六十一条

1.俄罗斯联邦公民不得被驱逐出俄罗斯联邦境外或者引渡给其他国家。

2.俄罗斯联邦保障为其境外的公民提供保护和庇护。

第六十二条

1.俄罗斯联邦公民可以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拥有外国国籍(双重国籍)。

2.俄罗斯联邦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不损害其权利和自由,也不免除因俄罗斯国籍而产生的义务,如果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未作其他规定的话。

3.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在俄罗斯联邦享有与俄罗斯联邦公民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三条

1.俄罗斯联邦根据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为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提供政治避难。

2.俄罗斯联邦不允许将因为政治信念以及因为俄罗斯联邦不承认为犯罪的行为(或不作为)而受到追究的人引渡给外国。引渡被控实施犯罪的人以及交出被判刑人以便在他国服刑应根据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的国际条约进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条款构成俄罗斯联邦个人法律地位的基础,非经本宪法规定的程序不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