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老不尊,沧州一56岁老头趁醉在卫生间猥亵朋友女儿。结果怎样?
河北省沧州人石某与朋友来到饭店吃饭,因石某是该饭店老板娘父亲的朋友,陈某遂陪同二人吃饭。晚10时许,石某多次劝陈某喝酒并使用淫秽言语,并且对陈某动手动脚,凌晨1时,陈某进入卫生间方便石某也跟一起,在卫生间内,石某更加过分,多次猥亵陈某隐私部位。最后石某于2020年10月被判处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石某开始准备犯罪晚上8点左右,石某和朋友到沧州"粥宫壹号"吃饭,因为石某是粥铺的老板娘卢某某父亲的朋友,卢某某便陪同石某二人吃饭。
等到晚上10点左右,石某的朋友先行离开后,石某开始多次劝卢某某喝酒,并在卢某某有些喝醉后,使用污言秽语对其进行试探挑逗,期间还多次摸卢某某的脸、腿、胸部等的部位,这些行为都对卢某某本能地推开了。
待到凌晨1点左右,卢某某去卫生间方便,石某也跟随她一同进入卫生间,在卫生间里,石某又多次对卢某某上下其手,直到凌晨1点50分左右,石某才离开。
事后卢某某报警,石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逮捕,被捕后,石某对 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案发后,石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卢某某的谅解。
陈某在事后报警,石某也被警方抓获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案发后石某也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石某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陈某醉酒之际,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石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
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