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被废止的自被废止之日起失效
公文被废止的自被废止之日起失效,是指某一公文在被正式废止后,从废止之日起便失去了原有的法律效力和行政约束力,不再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参考。
一、公文废止的含义与程序
公文废止,是指由于公文内容过时、错误或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等原因,由有权机关决定停止该公文效力的行为。公文废止的程序通常包括提出废止建议、审议废止决定、公布废止通知等步骤。
二、被废止公文失效的时间节点
根据相关规定,公文被废止之日起即失效。这意味着,一旦公文废止决定生效,该公文便不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因此,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等应当注意查阅公文废止情况,避免使用已失效的公文。
三、失效公文的处理与归档
对于已失效的公文,应当进行妥善处理与归档。一般来说,失效公文应当进行清理、销毁或归档保存。清理、销毁的公文应当确保不会泄露敏感信息;归档保存的公文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四、失效公文对行政行为的影响
公文被废止后,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整行政行为,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于已经依据失效公文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进行审查和处理,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
公文被废止的自被废止之日起失效,是确保行政行为合法、规范的重要措施。对于已废止的公文,应当注意查阅和处理,避免使用已失效的公文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整行政行为,确保行政行为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法》
第九十七条规定: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确保与法律、法规、规章保持一致。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需要废止的,应当公布废止决定。
《中华人民***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条规定: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对档案进行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利用和移交。对于不再需要保存的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销毁或者移交档案馆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