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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十佳案例

厦门海关实施风险管理连续查获侵犯碧浪商标权洗衣粉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5月19日,南安市某公司向厦门海关隶属东渡海关申报出口1900箱洗衣粉。该批洗衣粉分装在两个集装箱内,***总计36吨。目的港为美国纽约。海关人员决定对该票货物进行了风险分析,认为存在以下疑点:

从厦门关区近期低端化工产品出口的情况看,低端化工产品一般是销往不发达或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往往因其技术标准高,难于打入市场,而这次出口国却是美国;

此批新衣粉为定牌加工产品,而定牌生产较容易产生侵权情况;

低端化工产品对生产工艺技术要求低,容易被假冒。

于是,海关人员决定对该票货物进行开箱查验,查验关员发现货物上带有“ARIEL”商标,外包装还标有P$G字样,产地为墨西哥。通过查询海关总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海关人员还得知“ARIEL”是美国宝洁公司向海关总署申请保护的商标,中文商标为“碧浪”。海关将有关情况通知了美国宝洁公司,宝洁公司经过现场取样和鉴定,认为该批新衣粉为假冒产品,于5月27日向厦门海关提出了扣留申请。厦门海关根据宝洁公司的申请依法扣留了该批洗衣粉。

东渡海关在调查时发现,该批货物是由一个名叫Robert的美国商人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订购的,***有4个集装箱,分两次发运,另一批新衣粉的目的地是美国亚特兰大港。为查明另两个货柜去向,海关关员向当事人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法规教育,讲明海关政策。经海关说服教育,当事人承认另有两个出口美国亚特兰大的集装箱的洗衣粉已向海关申报但还未出口,由于已海关查扣出口至纽约的侵权货物,当事人将假冒洗衣粉暂存在堆场,准备见机行事。由于海关关员的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和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再次查获了南安市月星科技化工有限公司1900箱总计36吨的假冒“碧浪”洗衣粉。

在连续查获两起假冒洗衣粉案件后,海关对案件进行总结分析,认为近期假冒洗衣粉的出口还可能发生。于是,东渡海关运用风险管理机制,对某些出口货物进行布控。2005年7月6日,再次有成功查获了查获重庆市某公司出口美国纽约的3个集装箱,2850箱(54吨)假冒“碧浪”洗衣粉。

东渡海关在短短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连续查获3起侵犯美国宝洁公司“碧浪”商标权案件,查扣侵权洗衣粉126吨,有效地打击少数境外不法客商利用网络交易、货运渠道连续闯关的手法从事不法侵权行为,有效遏制了出口假冒洗衣粉势头。

2005年8月10日,美国宝洁公司代表专程向厦门海关送上感谢信,感谢厦门海关2005年连续查获3起侵犯美国宝洁公司商标权专用权案件有效地打击了假冒侵权行为,维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入选理由

此案已被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评选为“2005侵犯知识产权十大案件”之一;

海关通过风险分析确定货物侵权嫌疑,并通过充分利用案件线索,进一步扩大了战果,对今后口岸知识产权执法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

查获的侵权货物数量较大。

上海海关连续查获出口侵犯“蝴蝶”商标缝纫机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5月27日,浙江仙都某公司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阿联酋一批缝纫机头。由于该企业在上海海关有过多次出口侵权缝纫机的记录,海关关员在审核单证时,对该票货物下达了“核对品牌是否侵权”的查验布控指令。

5月28日,上海外港海关对该票货物进行了查验,发现实际出口货物中缝纫机机头上标有“新蝶”字样,然而在缝纫机头上同时还标有“蝴蝶”图形商标,权利人验货后确认该批货物侵权,并申请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经清点,该批涉嫌侵权缝纫机机头2425箱。海关在对该案件调查中还发现,当事人由于曾出口假冒“蝴蝶”缝纫机被上海海关查获,便借用他人申请注册的“新蝶”文字商标,试图采用新蝶文字和蝴蝶图形混用的方式以期蒙混过关。

海关经过调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为了使国内企业从海关保护中真正受益,上海海关加大了对国内企业保护力度,查获了大量的侵犯国内自主品牌案件,尤以查获侵犯“蝴蝶”商标权案件较为多见,全年***查获侵犯“蝴蝶”商标缝纫机案件8起,查获侵权缝纫机8529台,案值人民币150万元。通过海关的严厉打击,权利人给海关反馈也十分振奋人心:2005年权利人的出口量和出口创汇分别较2004年增长了26.66%和46.67%,尼日利亚、伊朗等一度萎缩的市场销售情况大大改观,马来西亚、也门、阿联酋、阿曼等传统市场也呈复苏态势,海关打击侵权产品,不仅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也有效维护了企业和国家的利益。

入选理由

属于海关保护国内企业自主品牌、鼓励自主创新的案例,在当前形势下具有积极意义;

海关运用风险分析技术对侵权嫌疑企业进行布控,值得推荐;

侵权货物数量较大;

深圳海关查获伪装出口假冒电视机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11月24日,深圳市某进出口公司向深圳海关大鹏口岸申报出口无牌电视机配件(机壳、线路板)等货物12051千克,目的地香港。

当货物经大型集装箱检测设备检查时,海关发现机检图形异常,并非如其申报的零散配件形状,而是呈现规则的四方图形。该关立即将货物转为人工查验。经全部卸货,发现所有货物都用纸箱包装,纸箱上印有“DKEY”字样。

虽然从表面看没有任何异常,但海关人员发现该纸箱的质量相当低劣、而货物又十分沉重,单凭外壳纸箱似乎并不足以承重。由于纸箱出现蹊跷,现场关员决定开箱检查。经拆开外箱后,海关关员发现其内层还有一个形状相同、体积略小的标有“SHARP”商标的纸箱,而该纸箱内装有一台标有“SHARP”商标的电视机。经现场清点,实际出口货物是标有“SHARP”商标的14寸电视机927台。

海关将有关情况通知了权利人夏普株式会社。夏普株式会社向海关提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申请。

虽然在海关对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以各种理由拒不予以配合。但海关克服了重重困难,多方收集证据,最后查明了当事人的侵权事实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入选理由

针对侵权人采用的“箱中藏箱”的逃避海关监管和拒不配合海关调查的情况,海关查验和调查人员体现了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值得推广;

侵权货物数量较大。

宁波海关查获出口假冒“飞人”缝纫机和锁边机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4月,内蒙古某公司向宁波海关下属的北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品名为塑料相框和玻璃杯的出口转关货物。

海关在进行审查时,发现该批票货物存在比较大的侵权风险。

于是海关决定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经查验,发现货物实际为“飞人”商标缝纫机1001台、“飞人”商标锁边机500台。经权利人上海蝴蝶进出口有限公司确认,以上货物全部为侵权货物。根据上海蝴蝶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出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宁波海关依法扣留了该批货物,并在调查后对侵权货物出口人做出了没收侵权货物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海蝴蝶进出口有限公司在该案查获后,进一步认识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重要性。该公司在宁波海关的建议下,将其知识产权保护资料整理后刻录成光盘,供海关工作参考,并详细介绍该公司产品被侵权的有关情况,使海关对侵犯该公司货物的出口情况有了进一步了解,与宁波海关形成了较好的联系沟通机制。2005年宁波海关***查获出口侵犯其“飞人”、“蝴蝶”商标权的案件3起,货物价值达38万余元,查扣侵权缝纫机、包缝机等***2898台。

入选理由

属于海关保护国内企业自主品牌、鼓励自主创新的案例,在当前形势下具有积极意义;

海关运用风险分析技术查获侵权货物,值得推荐;

侵权货物数量较大;

福州海关查获夹藏出口假冒“NIKE”和“PUMA”运动鞋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6月7日,上海某公司向福州海关下属的马尾口岸申报出口25632双PVC底无牌运动鞋。

马尾海关审单关员经风险分析,认为该份报关单上的商品品名及指运国均存在较大的侵权嫌疑,果断下达了即决式布控指令。查验关员接到指令后立即组织查验,运用“钴60”集装箱检测系统对集装箱进行过机检查和图像分析,发现集装箱内存在夹藏其他货物的重大嫌疑,当即决定人工复检。虽然在开箱后发现入口处堆放的近百箱运动鞋均为无牌,与申报状况表面相符,但是查验关员结合机检结果和以往查获侵权案件的经验,敏锐地意识到集装箱入口处的无牌运动鞋可能是伪装物,决定打开通道继续深入抽查。最后在集装箱中部和底部发现了1426箱包装简单、做工粗糙的“NIKE”和“PUMA”运动鞋,经清点,***有“NIKE”运动鞋5760双和“PUMA”运动鞋5840双。经联系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11600双运动鞋均为假冒产品。6月14日,福州海关根据权利人提出的保护申请,依法扣留了上述货物并在调查后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入选理由

海关审单人员充分运用了风险分析手段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布控,值得推广;

由于侵权人采取了隐蔽手法逃避海关监管,增加了案件查获的难度,但查验人员克服了困难,体现了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应当予以肯定;

侵权货物数量较大。

天津海关查获出口假冒“永久”和“MT-12”电焊条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4月5日,河北某电焊条厂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电焊条22吨、卫生纸2吨。由于天津海关曾于2004年11和12月间,两次查获该电焊条厂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的电焊条并已将该厂列为侵权高风险的重点监控企业,海关决定对其此次出口电焊条实施查验。

海关经过查验,发现虽然在集装箱门口处摆放成包的卫生纸,但是在集装箱中后部均为电焊条,而且在纸箱包装上标有“永久”和“MT-12”标识,涉嫌侵犯天津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拥有的“永久”、“MT-12”商标专用权。

海关在调查中得知,该批电焊条是加纳外商格瑞斯于2005年3月底向当事人订购的。外商除要求在该批电焊条上使用“永久”和“MT-12”商标外,还提供了侵权电焊条样品及包装盒。当事人为了逃避海关监管,还专门在保定市满城购买了一批卫生纸并放置在集装箱外侧。尽管如此,还是没能逃过海关的火眼金睛。2005年6月30日,天津海关依法没收了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入选理由

此案属于海关利用风险分析技术,对高风险企业实施监控查获的成功案例;

属于海关保护国内企业自主品牌、鼓励自主创新的案例;

在此案中,外商指定侵权商标并提供商标包装,属于内外勾结的侵权违法案件,对外推介可以说明在我国出口的侵权货物中大量存在外商介入的因素,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拉萨海关查获饶关出口侵权服装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6月25日,拉萨海关下属的日喀则海关得到情报,得知近日将有一批侵权货物将从本关所辖的吉隆口岸出境。日喀则海关立即组织人员前往吉隆口岸进行设卡堵截。

经过长达两天一夜的蹲守,海关人员终于在6月28日中午在中尼边境的热索桥截获四辆满载货物正准备出境的货运车辆。海关经过对该批货物进行查验,发现了325件使用塑料袋包装的标有“ADIDAS”、“REEBOK”和“NIKE”商标的运动鞋和运动裤。经过阿迪达斯苏州有限公司、力宝克国际有限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确认,上述运动鞋和运动裤全部为侵权产品。

海关经调查发现,该批服装、运动鞋是由一尼泊尔籍商人运输出境的。日喀则海关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入选理由

海关根据情报主动出击,在十分艰苦的情况下截获饶关出口侵权货物,体现了海关严格执法和吃苦耐劳的奉献精神,值得肯定。

哈尔滨海关查获假冒运动棉服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1月10日,哈尔滨海关下属的同江海关接受了一批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申报。该批货物是数天前以转关运输进口集装箱货柜车方式运抵同江海关的,***计229箱。海关人员在审单过程中发现,该批货物从韩国进口到大连再转关至同江,这一流向很不合理,具有较大的嫌疑,随即下达风险布控指令,通知现场实施重点查验。

北国的冬季,滴水成冰,气温在零下30多度。海关查验人员在监管仓库工作人员和货主的陪同下,对229个大大小小纸箱进行了查验。货主虽然非常配合海关的工作,但嘴上还是不停地小声嘟囔着“都是生活用品,也没有什么”。在海关查验的前几个纸箱中,没有发现异常情况,这时货主陪着笑脸说,“这么冷的天,再打开几个看看行了”。这时监管仓库里温度很低,查验人员双脚早已冻得麻木了,手也冻得拿不住笔,但还是咬牙坚持着,要求货主打开所有的纸箱。终于在后来打开的纸箱中发现了170套带有“NIKE”和“√”标识的假冒运动棉服。

海关经调查查明,该批货物是一韩国人在市场上随机购买的。哈尔滨海关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入选理由

属于海关运用风险分析手段查获的案件;

在恶劣的气候环境下,海关查验人员克服困难,查获了混杂在其他货物中的侵权货物,值得推荐。

南京海关查获出口夹带假冒货物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10月19日,某韩资企业向南京海关所属张家港海关申报出口10万只荧光灯,贸易国别为韩国。海关审单人员通过对报关单证进行审核过程,认为该批货物侵犯知识产权风险较大,决定进行开箱查验。

经查验发现,海关发现除在靠近集装箱的箱门处放置了少量的荧光灯管外,箱内夹藏了大量的鞋、服装、拎包等货物,***计324箱,13957件。夹藏的货物上分别使用了ADIDAS、BOSS、COACH、CHANEL、NIKE、PUMA、THE NORTH FACE、PRADA、LOUIS VUITTON、HERMES、GUCCI、BURBERRY、MONTBLANC、DUNHILL、BVLGARI等20个国际知名商标,其中大多数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南京海关将有关情况分别通知了有关商标的权利人并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了有关的侵权货物。张家港海关经调查,认定上述出口货物均为假冒货物,于12月19日对当事人作出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科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入选理由

属于外资企业出口假冒货物案件;

涉及众多商标权利人,情况复杂,办案难度较大。

昆明海关查获以边民互市方式出口假冒货物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04年底,老挝人徐某某委托勐腊县麽憨镇边民杨某某向勐腊海关申报以边民互市方式出口一批女士手提包,勐腊海关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中不仅包括4400件带有“CHENNEL”、“CD”、“LV”、“GUCCI”等14个国际知名品牌的手袋、钱夹、帽子、围巾、服装,而且还有13000多块带有“ROLEX”、“OMEGA”、“PADO”、“CARTIER”等40多个世界知名品牌的手表。海关认为该批货物具有较大的侵犯知识产权嫌疑,于是向12家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权利人发出了确认侵权货物的通知。在知识产权权利人确认有关货物为侵权货物后,海关依法扣留了该批货物并经调查后予以没收。对货物中涉及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部分,海关将其移交给工商部门进行了处理。

入选理由

涉及众多商标权利人,情况复杂,办案难度较大;

海关将其管辖范围之外的货物移交工商部门进行处理,在开展海关和其他执法机关合作方面提供了一个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