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失业补助金可以领几个月

5月31日,石家庄市人社局启动了特困行业减负政策宣传活动。该局有关负责人对失业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解答。

一、失业保险金

申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合同到期、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待遇期限:

1、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行业肩负政策宣传。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缴费满16年可享受24个月)。

发放标准:

根据2020年《河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方案》规定:石家庄市区(不含井陉矿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月1520元;石家庄正定县1432元;井陉矿区、井陉县、晋州市、新乐市、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灵寿县1344元;赞皇县1264元。

申领途径:

通过“河北人社”APP自助申领。如不熟悉手机操作,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失业补助金

申领条件: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申领期间,如重新就业,则停发失业补助金。

发放标准:

我市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参保满一年的每月776元,参保不满一年的每月766元。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

申领途径:

通过“河北人社”APP自助申领。如不熟悉手机操作,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三、稳岗返还

条件: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按照上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之比确定)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

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符合上述裁员率条件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1年度平均参保人数300人及以上的按30%返还,300人以下的按90%返还。

经办流程:

稳岗返还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参保单位登录“石家庄人社一体化平台”,在业务办理中点击“单位援企稳岗补贴申领”模块,对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即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单位银行账户。

单位划型:

参保企业划型按照2020年度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划型执行;企业对划型有异议的,可由企业出具所属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办机构按企业承诺类型先行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再核实清算。

发放模式:

各经办机构持续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确定符合条件市场主体名单,直接拨付返还资金。要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四、技能提升补贴

申领条件:

1、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发放标准:

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列入我省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的,标准提高10%(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在此范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申领途径: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企业参保职工可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河北人社公***服务平台”()或使用“河北人社”APP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经系统自动审核、公示通过后,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申领成功后,请及时开通社保卡的银行卡功能,以便补贴及时发放

法律依据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三条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失业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