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言词证据的电子笔录制作

近年来,随着电子笔录的广泛推行,推动了反贪工作向更高标准迈进,很大程度上简化和方便了整个侦查以及起诉等后续诉讼流程中的事务性工作。然而,由于电子笔录的制作目前尚缺乏具体的操作要求和规范,侦查人员在制作电子笔录时往往无章可循,导致不同程度的证据隐患,从而有损于案件质量,甚至影响到案件的最终结局。近年来,随着各地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物质条件的改善和人员素质的提高,在反贪案件的侦查办理中,越来越多地出现了用电脑速录言词证据并即时打印的电子笔录。然而,由于电子笔录的制作目前尚缺乏具体的操作要求和规范,在个案办理中,侦查人员在制作电子笔录时往往无章可循,随意性较大,给后面的公诉指控埋下证据隐患,从而有损于案件质量,甚至影响到案件的最终成败。笔者结合反贪案件的公诉工作实践,就这一问题略谈管见。■在言词证据形式中电子笔录优点突出在证据结构上与公安侦查的诸如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案件明显不同的是,反贪案件中言词证据在整个证据体系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且言词证据能否收集到位、印证一致往往是诸如“一对一”受贿等案件侦查成败的关键因素,因此,言词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言词证据的制作形式无外乎两种,一是文本载体,一是影音载体。其中文本记录又分两种方式,一是手写记录,一是电脑速录。相对于运用最为普遍和原始的手写记录方式,电脑速录笔录即所谓电子笔录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1.电子笔录字迹清晰、工整,笔录格式相对固定,纸质规格整齐统一,便于嫌疑人或证人阅看,也非常方便后期公诉、审判人员的阅卷。2.电子笔录记录时便于根据嫌疑人或证人的陈述及时作出更正、修改与补充。3.记录速度明显增快,有效提高了侦查效率,节省了办案时间。实践表明只要稍加训练,即便是打字较慢,也能够做到远远超过手写记录的速度。4.电子笔录在打印并经嫌疑人或证人确认签名后,有利于保持笔录原貌,要想不留痕迹地进行事后的篡改将变得非常困难。5.便于侦查人员及后续诉讼阶段办案人员就案件制作法律文书、汇报、审查材料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笔录节录、摘抄及复制,可以大大提高全诉讼过程的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实践中制作电子笔录时产生的几个突出问题由于存在以上的诸多优点,作为一种新型的取证手段,电子笔录得到越来越多的反贪部门的青睐。与此同时,由于电子笔录的制作目前尚缺乏具体的操作要求和规范,一些问题也开始凸显,具体表现为:1.多份笔录表述过于相同。同一嫌疑人的多份笔录中出现大量从内容到具体问话顺序、文字表述完全相同的情况。如笔者在办理王某某受贿、挪用公款、交通肇事一案中,王某某就反复向审查起诉人员强调,反贪侦查人员制作的某份电子讯问笔录根本就不是现场记录下来的,而是事先就在电脑里准备好的,侦查人员是照着笔录在问,即使是回答的内容有所不同,笔录却没有反映。经我们仔细核对,发现其反映的情况确实并非子虚乌有,王某某的前后笔录尽管记录人不同,但内容上除了结尾部分有所区别外,涉及到案件关键事实的记录完全一样,甚至连中间的错别字都错成一样。这不得不让人对该份电子笔录的制作及讯问过程的合法性提出质疑。2.证供笔录过于一致。证供双方如受贿嫌疑人与行贿人的笔录在大量内容上除了使用人称上的不同外,文字表述几乎一致,虽然是两个不同的人作出的回答,但看上去却像是同一个人说的话。这样的情况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因此在庭审时,我们可以经常听到辩护人在质证阶段就这种证供过于一致的电子笔录提出显然不符合常理、法庭应不予采信的意见。3.综合笔录完成过于简单、粗糙。在反贪案件侦查即将终结阶段,一般会要求侦查人员就全案多笔涉嫌犯罪的事实作一次综合性讯问,但实践中许多案件的电子综合笔录却成了此前多份嫌疑人口供的简单相加,侦查人员往往将以前做的电子笔录的主要内容复制、粘贴在一起,拼凑成所谓的综合笔录。如在办理李某某受贿一案时发现,李某某涉嫌受贿30多笔,侦查人员在侦查后期制作的电子综合笔录长达近40页约3万字,但该笔录反映出来的讯问时间却只有不到两个小时,又要问,又要答,又要记,即使是飞快的打字速度,恐怕也办不到,这样的电子综合笔录能否反映当时讯问的真实情况实在让人怀疑。4.笔录过于整齐、干净,未反映出被讯问人已阅看的事实。许多电子笔录像一份正式文件一样,从头至尾除了嫌疑人或者证人的签字、手印外,打印部分非常漂亮整洁,几乎没有字句上的任何手写涂改、删减痕迹及加盖的手印。当嫌疑人在庭审时对该份笔录提出自己根本没有阅看、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签字的辩解,公诉人并不能从该份笔录中找到更多的反驳理由。■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从规范层面上讲,目前反贪部门就电子笔录的制作缺乏详细的操作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造成侦查人员在具体执行时无章可循,制作笔录时随意性很大。从执行层面上讲,侦查人员在制作电子笔录时的几种错误心态也是造成上述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1)“懒”字作怪。在反贪案件的侦查中,非常重视嫌疑人的口供及证人证言的固定,其中对全案某一笔或几笔犯罪事实反复进行讯问或询问是常见的方式,反贪部门的领导也会要求办案人员就某个嫌疑人或证人多形成几份笔录,以加强口供或证言的说服力。但一些侦查人员把这样的证据固定工作当成一个简单的重复劳动,认为只要嫌疑人或证人不存在翻供或翻证就行了,因此在后期的讯问或询问中产生了懈怠心理、偷懒心理,表现在制作电子笔录时,倾向于运用电脑录入的便捷手段,大量采取对以前笔录的内容进行复制、剪切,然后粘贴在将要制作的笔录中这一图省事的做法,只要嫌疑人或证人的说法没有大的变化,笔录中大部分的问与答的内容及顺序就根本不作适当调整,形成一份所谓的新的笔录。其实这样的笔录不仅没有起到稳定、强化口供或证言的作用,反而有明显的“作假”之嫌,为嫌疑人或证人可能的翻供、翻证提供了口实。(2)“急”字作怪。在反贪案件的办理中,部分侦查人员急于求成,为片面追求把自己侦查的案件办成所谓“铁案”,在讯问或询问时只听得进顺应案件成立的供述或证言,而忽视嫌疑人或证人提出的辩解意见,甚至担心问话对象表述上的不一致会导致案件的闪失。表现在制作电子笔录时完全以以前笔录为参照,只愿意记录与以前笔录相同的内容,而过于轻描淡写地记录甚至不记录不同的表述内容。尽管侦查确实应该以尽可能证供一致为目标,但不合情理的一致则效果适得其反,反而让人怀疑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3)“轻”字作怪。在部分侦查人员心目中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轻人权的思想。因此在以一些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方式制作电子笔录时,忽视嫌疑人或证人的正当权益和心理感受,明明知道自己这样制作电子笔录的方式嫌疑人或证人可能会提出异议或质疑,但总是认为只要问话对象在笔录上签字落笔生根,笔录就是推翻不了的。■关于规范电子笔录制作的几点建议如果把电子笔录比做一把双刃剑,那么正确的制作、采证,就能成为一把完善证据、惩治腐败的反贪利器,否则就会反受其害,损害到案件质量及法律的公正实施。为此,笔者认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就反贪案件电子笔录的制作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对电子笔录制作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操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除了可以参照有关检察法律文书制作的要求,对电子笔录的文本格式、字体、字号、页面设置、行距、字距、下划线等作出统一规定外,尤其要明确限制或禁止笔录制作人员实施一些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制作行为。同时对电子笔录制作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足够的关注与重视,正确加强引导与管理,具体有如下几点:(1)应适当加强有关培训,促使侦查人员提高认识水平,端正笔录制作的态度。特别要强调不能过度滥用电脑打字中的复制、剪切、粘贴等功能,更不可拿事先粘贴好、准备好的笔录依葫芦问话。切忌因偷一时之懒,而给案件留下可能的隐患和瑕疵。(2)为反映出内容和记录过程的真实性,电脑制作的笔录应适当留下嫌疑人、证人阅看后的修改、更正、补充的手写痕迹及手印。(3)笔录上侦查人员的署名应当是两人以上的手写签名。(4)向公诉部门移送电子笔录打印文本时,也应移送相应的电子文本。(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