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罪的四个要件

非法吸收公***存款罪四个要件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没有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进行资金的吸收;(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或者手机短信等相关途径向社会公开进行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将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一定回报;(四蚂森)向社会公众也就是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相应资金。

法律分析

根据上述内容展开来讲,(1)行为的实质非法性。也就是没有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以生产经营、商品交易等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非法性质。(2)公开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身的特征就决定了其必须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的媒介,比如媒体、互联网、传单、手机短信、口口相传等各种途径来向社会公开进行宣传,否则是没有办法让社会公众所知道的,犯罪行为也是难以达到目的。(3)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也就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必须要向社会不特贺带定的对象也就是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4)关于还本付息的承诺。也就是行为人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会以货币、实物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高额的回报。这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意,只有承诺一定期限内可以还本付息,才是符合存款的相关特征,如果没有还本付息承诺,就不具有存款特征,行为也就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能构成其他的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闷拍亩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