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的摄像头能拍到我家院子,感觉隐私被侵犯,怎么样才能让他们拆除?

邻居的摄像头能拍到自家院子,在未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是不妥的,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邻居在帮自家防盗的同时,可能自己总会感觉有双眼睛盯着自己家,十分不爽。既然是邻居,尽量还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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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妥善处理邻里纠纷

邻居在安装监控摄像头时,将别人的院子纳入监控范围,可能是失误,也可能是出于“好意”,没有意识到给别人带来的不便。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婉转地给邻居进行提醒。如告诉邻居说,兄弟,天热了,你嫂子有时穿衣不注意会到院子里来,免得尴尬,你调整一下摄像头角度吧。

邻里关系正常时,这些都不是事。双方关系紧张时,可能就会引起纷争。不想让他干的事,他可能故意去干。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请社区组织或者警方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排除防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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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隐私权介绍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赋予权利人对私人生活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包括防御他人窃取个人隐私与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范围的决定权 。隐私权的常见类型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秘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随着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公众越来越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相关立法也日益增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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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摄像头引发邻里纠纷案例

隐私权的概念大家都清楚,具体现实生活中,隐私权边缘在哪里,法律没有、也无法进行明确。社交关系越亲近的人,越容易引起隐私权纠纷。随着监控摄像技术在公众生活中的普及,因此引发的邻里纠纷也在增加。这主要是大家明白隐私权的概念,有了强烈的维权意识,却很难把握隐私权的界限造成的。别说老百姓不知道,有时连法官也把握不准。今天,我们就以两个真实案例,给大家聊一下邻里之间的隐私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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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装在自家门上的摄像头,能拍到邻居人员进出,算不算侵权?

黄大叔与李大爷是广州市天河区某小区门挨门的邻居。黄大叔的门锁两次被人破坏,十分生气,就在自家门上安装了监控摄像头,想找出搞破坏的人。李大爷认为黄大叔的摄像头虽拍摄的是楼道公***空间,也能拍到自家人员出入情况,像有“特务”每天都在监视他家,心里十分的不爽。李大爷要求黄大叔拆除,黄大叔认为李大爷无理取闹,就不理他,双方就此引起纠纷,找警察也没有调解好。李大爷一怒之下将李大爷起诉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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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大叔家的摄像装置摄像范围是公***走廓。公***走廓属于公***活动区域,公民在该区域的行为具有公开性,因此黄大叔并未侵犯李大爷的隐私权。虽说摄像能拍到李大爷家的人员出入情况,黄大叔也没将这些内容外传,因此也没有侵犯李大爷的肖像权。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李大爷的诉求。李大爷心想,理好像是这个理,事情咋就感觉这么别扭呢?如果我天天蹲在别人家门看,什么也不做,别人也不会愿意,对吧!李大爷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的没错,也驳回了李大爷的上诉。李大爷还是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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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大叔在自家住宅大门安装的摄像监控装置虽出于自我防护,但该装置可以完整监控相邻住户李某出入住宅全部情况,记录和存储李某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李某的个人居住安宁造成了侵扰后果,应视为民事侵权。黄大叔在采取保护住宅和财产安全措施时,未能善尽注意义务,导致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具有过错,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李大爷主张黄大叔安装摄像监控装置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审法院认为监控摄像装置拍摄范围属于公***活动区域,公民在该区域的行为应具有公开性,以此判定黄大叔的行为没有侵权错误,应予以纠正。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限期责令黄大叔停止摄录李大爷进出住宅信息的行为。本案例没有详细介绍,有兴趣的朋友可自行查阅,案号:(2016)粤民再464号。

(二)摄像拍摄邻居阳台,是否侵权?

这是发生在常州的案例,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老汤与老戴是老邻居,老汤怀疑老戴往楼下扔垃圾,就对着老戴家的阳台安装了一个摄像头,为此老哥俩闹起纠纷。因为这个摄像头的事,吵架、找警察、找社区,打了行政官司,打民事官司,打了一审打二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汤的摄像头仅拍摄到了老戴家的露天阳台没有拍摄到室内,老汤的行为是为了维权而安装,且影像没有外传,对老戴不构成侵权,驳回老戴要求老汤拆除摄像头的诉求。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老戴及其家人在其房屋北侧阳台活动的信息属于私人生活信息,系老戴及其家人的隐私权益,受法律保护。老汤为保证自己的财产安全、为高空抛物取证而安装监控装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也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案涉监控装置具有自动摄录、存储功能,可以完整获取老戴家人在北阳台活动区域中的全部信息,且老戴通过报警、投诉、多次诉讼等方式,强调其房屋北阳台活动区域中被监控摄录的极度反感,但老汤仍坚持这一做法,老汤对老戴已经形成侵扰,影响其正常生活,超出了合理限度,老汤的该行为已经构成对戴苏扬隐私权的侵犯。据此,判令老汤限期拆除摄像头。本案例引用: (2020)苏04民终3409号

写在最后:

看到后边两个案例,大家有何感受。邻居之间发生纠纷,没有动粗动武,使用法律形式来解决的方式应当赞许。为了一个摄像头,邻里之间打了几年的官司,费力耗时又浪费公众资源,是不可取得的。邻里之间相处应当彼此尊重,相互理解。相处得好了,形同家人互相帮助。相处不好,天天都会影响好心情。大家说,对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