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快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快递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安徽省邮政条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快递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负责快递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邮政事务的事业组织从事快递市场监督检查相关工作。第五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互相配合,***同维护寄递安全。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机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快递业发展政策,引导、扶持快递业健康发展,支持快递基础设施和快递末端配送点建设,提升快递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公众和企事业单位对快递业务的需求。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快递企业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技术改造和创新。
鼓励快递企业使用电子运单、新能源车辆、环保包装材料,鼓励快递企业降低能源消耗、循环使用快递包装物,发展绿色快递。第八条 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第九条 快递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诚信、守法、安全经营。第二章 发展保障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快递服务的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快递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民住宅区的,住建部门应当鼓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部门将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纳入物业服务范畴。
支持智能快件柜替代住宅信报箱建设,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智能快件柜建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予以政策引导。第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服务车辆进行统一编号、统一外观和统一标识管理。
鼓励快递企业购买商业保险。
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第十四条 快递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加强法制、安全生产、职业技能、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快递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加强信息沟通,***享设施和网络资源;引导和推动快递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的标准对接,支持在大型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第十七条 推动快递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快递企业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及其快递区域分拨中心、国际快件交换中心和航空快递物流处理中心落户本市。第三章 快递经营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第十九条 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快递企业分支机构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